12月1日,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3周年纪念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于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大法,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EHS.CN) 其中,在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方面,《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还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延续这种政策的高度与权威性,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正式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后简称《意见》),并于12月18曰向社会公开发布。《意见》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 《意见》立足重点,瞄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意见》分6个大题,30个二级标题,《意见》的全部内容最终要变成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成果,综合《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工作举措共120项,涉及制度性措施50多项,其中20项尤为突出。——这些事关每一个EHS人,需要我们认真、反复去钻研,去领悟。 转眼间2017已经过去了一大半,《意见》已经给EHS带来了的怎样的影响?EHS工作有了怎样的改观?今后还将怎样在EHS圈持续发酵?——这些我们更需要了解,更需要去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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