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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31伤!G15沈海高速“8·27”货车起火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直接原因是…

2019-12-31 14:5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725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12月28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G15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货车起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2月28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G15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货车起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1.赣KG379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其第5轴右侧制动器处于拖滞、卡滞状态,导致整个车轮温度升高,轮胎受高温传导后起火,引燃车载合成革,短时间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迅速蔓延,致使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救援人员因大量烟气吸入窒息伤亡。

  2.驾驶人秦后雨日常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事故间接原因

  1.灵璧中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牵引车动态监管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2.新余东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事故车辆轮胎燃烧后,引燃所载可燃物聚氨酯合成革,短时间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在隧道内向行车方向迅速扩散,致使车辆阻滞、滞留人员疏散困难。

  4.隧道应急联动预案不够完善,现场应急指挥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顺畅,应急培训演练不到位,处置针对性和专业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不到位,现场处置时,未能及时发挥广播作用。


  处理建议

  1.秦后雨,事故货车实际所有人和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灵璧中粮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对灵璧中粮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新余东方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对新余东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培训演练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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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8·27”货车, ehs, ehs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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