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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2021年8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1-8-1 11: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84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1年8月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8/4

202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排查整治重点 

二、 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具体要求见附件。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于2021年10月底前、其他地区于12月底前,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能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重点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12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2年6月底前将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送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相关企业将面临新一轮的检查抽测

VOCs治理

四、 强化监督落实,压实VOCs治理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向VOCs治理倾斜;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抽测中发现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统筹调度,对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度慢的城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帮扶指导力度。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重点监督各地“回头看”和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整改到位。对2020年监督帮扶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VOCs治理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中央企业,生态环境部将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查,并通过通报、公开约谈等方式压实责任。

排放VOCs的企业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8/16

2021/8/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新上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四、严控新上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各有关地区对现有已备案但尚未开工的拟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界定,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执行)要一律重新进行评估,确有必要建设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的方可继续推进。清理规范工作于2021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十四五”时期沿黄重点地区新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新建项目的审批更严格

在建项目日常监管

五、强化在建项目日常监管
  各有关地区对正在建设(含已建成未投产)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要建立项目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以及能耗、水耗等有关要求的项目,一律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投产,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项目不得恢复建设、投产。对整改到位并恢复建设的项目,要继续加强监管,防范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项目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已建成项目监管

六、加强已建成项目监管
  各有关地区要加强对已建成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监管,全面梳理形成台账,逐一排查评估,有节能节水减排潜力的项目要改造升级,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排放要求的要实施深度治理,属于落后产能的项目要坚决淘汰。对违反产业政策、未落实环评及其批复、区域削减措施、产能置换或煤炭减量替代要求、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坚决从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坚决关停。

已建成的项目,达不到排放要求的,将面临限期整改和关停的处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8/24

2021/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一、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进行整改。

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日常运维管理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8/18

2021/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2批 总第8批)的公告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主要内容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和《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已登记的15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并对标注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的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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