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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发布: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处理设施使用指南

2022-8-8 15:4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96 | 评论: 0 | 来自: VOCs减排工作站
摘要: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 ...
大家好,今日分享“常州生态环境”发布的一篇分享——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处理设施使用指南。对于大多数生产过程中产生VOCs废气的中小型企业,选择使用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吸附是最多的选择,但是很多人却忽视使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时会出现的活性炭处理工艺设计不规范、企业管理不到位、活性炭更换不及时、运维成本高等实际问题,从而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ehs.cn


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7.2.1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房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混合、搅拌等);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千、风干、晾干等);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7.2.2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 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3.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夫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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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未按照规定填充活性炭

2022年4月,我局对常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加热吹塑工段、挤出工段、印刷工段、覆膜工段、烘干工段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已配套建设有2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但该单位未按照环评验收规定每年足量更换2套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且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中使用的活性炭碘值均低于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天宁局对该案已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2022年6月,天宁局对常州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吹膜印刷的生产,吹膜、印刷工段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有1套2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单位吹膜、印刷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上述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天宁局对该案已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案例三:不正常运行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

2022年2月,天宁局对常州某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电线电缆项目生产,绝缘交联、挤包外护套工段有废气产生,配套建设1套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单位挤出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天宁局对该单位依法立案查处,并对相关设备进行查封,将负责人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使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1、活性炭质量
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 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m2/g。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2、活性炭更换周期
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 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3、设备风量要求
涉 VOCs 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建议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 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4、企业精细化管理
企业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但建议台账记录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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