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2年5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2-10-1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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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2、关于发布《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环境保护 | 无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2、关于发布《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 安全生产 | 无 |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品名的通知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8、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人员防暑降温工作指南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精准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 10、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开展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 2022-05-04 | 2022-05-04 | 国务院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ction Plan for New Pollutant Control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主要目标 |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 了解 | 行动举措 | 二、行动举措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 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 2022-05-20 | 2022-05-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关于发布《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the release of the "Guidelines for the Troubleshooting and Governance of Tailings Pond Pollution Hazards (Trial)"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适用范围 | 为加强和规范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化解尾矿库环境风险,我部制定了《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公布。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了解 |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 2022-05-26 | 2022-07-0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 了解 | 常规监督检查 |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了解 | 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 | 第九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重点监督的单位类型 | 常规监督检查的方式 | 第八条 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纳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制造地与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制造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 | 了解 | 证后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 |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充装质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确定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一)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二)上一年度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因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 (四)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 重点检查的范围 |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 2022-05-19 | 2022-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Work Plan for the "Hundred Days Clearing Action" for the Special Remedia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in the Industry and Trade Industry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 | 二、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 “百日清零行动”的重点整治范围是全国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一)钢铁企业重点整治事项(以下简称“钢8条”)。 (二)铝加工(深井铸造)重点整治事项(以下简称“铝7条”)。 (三)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整治事项(以下简称“粉6条”)。 | 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 工作安排 | 三、工作安排 2022年6月初至9月上旬,集中安排开展“百日清零行动”,分以下环节开展: (一)企业自查自改(6月底前)。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要分别对照“钢8条”“铝7条”“粉6条”重点整治事项,主动自查自改,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 相关企业自查 | 工作安排 | 三、工作安排 (二)属地专项检查(7月底前)。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分级分类监管职责,分别对照“钢8条”“铝7条”“粉6条”重点整治事项,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钢8条”“铝7条”“粉6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仍未主动自查自改的,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查”,依法严肃处罚;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三)交叉检查,省级核查(9月上旬前)。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组织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受检地区负责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交叉检查结束后,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查,进一步核验“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成效,对执法检查不精准、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报送虚假工作进展等问题,要进行严肃通报、问责。原则上,涉粉作业3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应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力量逐企核查。 (四)督促指导。应急管理部将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情况全过程跟踪指导,组织专家抽查,推动各地区“百日清零行动”落地见效。 | 了解 |
颁布日期 Issued date | 实施日期 Date of enforcement | 颁发部门 Issuing authority | 法律法规名称 Titl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 2022-05-23 | 2022-05-23 | 工信部联安全〔2022〕60号 MPC, MII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品名的通知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n Adjusting the Product Names of the "List of Names of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调整内容 | 为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第五项“原材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增补“黑梯炸药(含退役、拆解回收)”,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二、增补“单基/双基发射药(含退役、拆解回收)”,用于生产烟花爆竹除外,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三、将“梯恩梯(TNT)/2,4,6-三硝基甲苯”调整为“梯恩梯(TNT)/2,4,6-三硝基甲苯(含退役、拆解回收)”,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四、将“工业黑索今(RDX)/环三亚甲基三硝胺”调整为“工业黑索今(RDX)/环三亚甲基三硝胺(含退役、拆解回收)”,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五、将“民用推进剂”调整为“民用推进剂(含退役、拆解回收)”,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对于增补调整的退役、拆解回收黑梯炸药、单基/双基发射药、梯恩梯、工业黑索今和民用推进剂,要按照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并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标准要求。 |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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