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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相关法规 202303

2023-3-12 23:3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823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清单 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


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清单ehs.cn

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401/T 159-2022)
5、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1部分:总则(DB31/540.1-2011)(关注点可参照广州市的DB4401/T 159-2022)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4/29

2021/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适用内容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01/11/14

200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适用内容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5/11/11

2016/7/1

公安部 消防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适用内容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5/11/11

2016/7/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401/T 159-2022)


  4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4.1 网格划分

  4.1.1 网格划分原则

  网格划分应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划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重点单位内各部门、各场所、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的房屋、场所及消防设施、器材等的管理和维护;多个单位交界处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等宜采取就近划分原则,由距离最近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它有争议的区域由重点单位内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4.1.2 网格划分标准

  以整个单位为“大网格”,以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场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中网格”,在“中网格”内划分若干责任片区,以责任片区为“小网格”的三级网格,明确各网格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在重点单位内实现网格化管理,消防网格应覆盖单位内所有场所,做到“无盲区,无死角”。对于无法细分网格的单位,可直接采用“小网格”执行。

  4.2 网格职责

  4.2.1 “大网格”工作职责

  4.2.1.1重点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人员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重点单位内各部门、各场所、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和领导协调,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坚持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演练,高层民用建筑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2.1.2 消防安全委员会应设置办公室,宜设在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三级网格化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4.2.2 “中网格”工作职责

  重点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场所、各物业管理单位成立消防办公室,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建立并完善各小网格的基础数据台帐,明确各小网格的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全面掌握单位内所有小网格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各小网格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健全消防档案;对单位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开展对“小网格”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4.2.3 “小网格”工作职责

  重点单位应按责任片区指定消防管理员,具体负责各楼、院、建筑楼层、各使用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基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防火小组,明确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全体员工、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互相监督,推动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基础情况台帐,健全消防检查、整改情况台帐,以及消防宣传、会议、设施器材档案;组织开展消防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并将巡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

  4.3 网格化管理工作内容

  4.3.1 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重点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场所及楼、院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参照且内容不得少于附录 A 中的表 A.1、表 A.2制表。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b) 应按照附录

  A,对单位辖区建筑、场所基本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对排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要逐一登记;对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消防灭火演练及应急疏散演练情况等逐一登记。

  4.3.2 防火检查

  重点单位内部应结合各自岗位职责按“大网格每月、中网格每半月、小网格每天”组织不少于1次防火检查,其中“小网格”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期间巡查次数每2小时不少于1次,非营业期间巡查次数每日不少于2次;属于非公众聚集场所的,正常使用期间每4小时不少于1次,非正常使用期间巡查次数每日不少于1次。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应参照且内容不得少于附录B表B.1,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b) 消防设施、灭火器具是否完好;

  c)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e)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

  f) 用火、用电、用气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g) 下一级网格及重点部位责任人履职情况。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能整改的应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

  4.3.3 防火巡查

  重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安全疏散设施(含疏散走道、楼梯间及前室、避难层等)、消防车道、消防设施设备用房、明火作业部位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下简称重点部位),设立防火标志及应急救援联系信息表,

  明确日常管理人员及职责,落实两个小时防火巡查制度。巡查内容应包括是否消防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等方面。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单位管理部

  门。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防火巡查记录表应参照且内容不得少于附录A表A.3。

  4.3.4 消防设施管理

  重点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与就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及附近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各类消防器材,确保备品备件充足、有效,并依法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3.5 消防培训与宣传

  重点单位各网格应定期开展消防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服务。同时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对本单位人员特别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各网格通过建立完善防火公约,设立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告牌播放消防安全影像资料、微信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

  4.3.6 消防队伍管理

  重点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消防器材配备应参照且内容不得少于附录C表C.1执行,应设置器材放置点,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火灾事故及早发现,有效处置。并按本文件建设微型消防站,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4.4 奖惩

  4.4.1 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单位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4.2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处分。

  5 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

  5.1 消防安全工作记录本管理

  重点单位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记录进行规范化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本、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消防设施每日巡检记录本、消防控制室及防火巡查排班表、每月防火检查记录本、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记录表应

  按附录D表D.1~表D.6制表;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及行业管理要求对记录表内容及格式进行适度调整,但内容不应删减。

  5.2 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

  5.2.1 一般要求

  5.2.1.1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 24 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

  5.2.1.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总人数不得少于 6 人,每班次持中级资格证人数不得少于 1 人。

  5.2.1.3 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的墙壁上。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15 m²的制作规格宜为标准二号图纸(420 mm×594 mm),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小于 15 m²的宜为标准三号图纸(297 mm×420 mm)。

  5.4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管理

  5.4.1 一般要求

  5.4.1.1 消防设备、器材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及时进行保养和更换;对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5.4.1.2 检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检查的人员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5.4.1.3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 h 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 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5.4.1.4 建筑消防设施的月度检查应当每月至少1 次,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维护记录。

  5.4.1.5 当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火灾事故其他特殊情况时,重点单位应及时通知维保机构到场。

  6 火灾预防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筑内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锁闭或遮挡。

  6.1.2 建筑内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应保证完整好用。

  6.9 工厂

  6.9.1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9.2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需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降温措施。

  6.9.3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 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 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 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 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 m。

  6.9.4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9.5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6.9.6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9.7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6.9.8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6.9.9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需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 m。

  6.9.10 甲、乙类厂(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

  6.9.11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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