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6个工作方案的通知ehs.cn 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3〕5号)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01 总体要求 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为重点,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每一处带“病”运行部位建立台账,逐一评估其运行安全现状,制定整治措施,实施限期分类整治,实现隐患动态清零;推动提高装置设备设计建设标准,全面加强设备完整性管理,动态开展带“病”运行排查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运行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02 整治对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03 整治内容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中,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1.设备、管线(弯头、法兰、变径等)发生泄漏,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继续运行。 2.管线采取打“卡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 3.管线壁厚腐蚀减薄,已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线介质中腐蚀性物质含量超出正常范围未加强防腐蚀检测,仍然继续使用。 4.机泵或管道异常震动,未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仍然继续使用。 5.承压特种设备及管道超过法定检验期限仍然继续使用。 6.设备、阀门、管线未按照设计选型和选用材质,且未履行变更手续仍然维持运行。 7.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阻火器等)未正常投用或出现故障。 8.关键工艺联锁未履行变更手续摘除,不及时恢复。 9.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 10.自动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未正常投用。 11.对于反复出现异常的设备设施,经评估需要淘汰的仍然继续使用。 04 工作任务 (一)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3月15日前,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工艺、设备、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自查评估,建立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台账,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限期实施分类整治。经评估,对可能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隐患,立即处置、彻底消除;对重点环节部位隐患,强化防控措施并及时整改;对反复出现异常经评估无法安全运行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装置设备,实施淘汰退出。 (二)监督检查。2023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发现企业应立即处置的带“病”运行隐患未及时消除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隐患久拖不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不少于5%的存在装置设备带“病”运行问题的企业进行督导抽查。 (三)总结提升。2023年6月底前,各地和企业总结专项整治成效,有机结合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三年行动等工作,动态开展装置设备带“病”运行排查整治,推动提高装置设备设计建设标准,全面加强设备完整性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运行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05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统筹。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省应急管理厅统筹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每月调度工作进展,适时组织督导抽查。 (二)强化跟踪督办。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全面建立本地区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台账,对分类整治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和督办,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一盯到底,确保整改措施落实。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将工作情况录入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定期汇总形成简报进行通报。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将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纳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停产停业整顿的,要严格安全标准,未经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复核,不得擅自复产。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梳理凝练经验做法,将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整治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长效工作,持续开展安全诊断和分类整治,落实常态化排查管控措施,推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023年4月25日前,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辖区内装置设备带“病”运行清单报送省应急管理厅。6月25日前,形成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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