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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3年3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3-4-20 21:2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770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1、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3、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4、关于做好2023年六五环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4-04

2023-07-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了解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质量安全总监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

  (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应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总监的职责

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

  (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质量安全自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五)组织拟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对员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七)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应承担的职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4-04

2023-07-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职责

第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4-04

2023-07-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职责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4-02

2023-04-0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电梯检验检测的过渡

一、做好实施过渡


  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实施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内,对于监督检验,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各地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对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各地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


  过渡期满后,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均应当严格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进行。对于买卖双方于新版检规发布日期(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过渡期内,可按新规或旧规进行检验;

过渡期满后,严格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进行。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3-26

2023-03-26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检修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二、加强检修作业过程管控

各电力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照开展反思排查,不断加强机组检修消缺全过程管理。要精准评估机组设备安全状况,密切联系电力调度机构,统筹机组检修和电力保供,科学安排检修计划,合理确定检修工期,严禁赶工期抢进度,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要认真编制检修工作方案,规范开展评审论证,切实提高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全面辨识评估作业风险隐患,落实整治管控措施,严防风险隐患转化为事故。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所有作业人员熟悉安全管理要求和风险隐患情况。要强化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安全管理,特别是对煤粉系统、除灰系统、密闭空间、高处、动火、吊装、带电、带压、夜间等易发生事故的作业,要严格落实安全防护、现场监护、旁站见证等安全措施。要加强备品备件质量管控和作业工器具安全管理,确保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要加强检修消缺作业现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三违”行为。

电力企业应加强机组检修消缺全过程管理。

三、加强检修外包安全管理

各电力企业要加强检修消缺作业外包安全管理,严格审查外包队伍人员的资质、能力和安全生产历史业绩等条件,坚决清退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人员,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将外包队伍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检修作业期间,所有外包队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本企业的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例会、警示教育大会、班组安全活动等。要加强外包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增强外包队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要加强外包作业现场管理,推行本企业派员带班、跟班作业制度,监督指导外包队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电力企业要加强检修消缺作业外包安全管理,严格审查外包队伍人员的资质、能力和安全生产历史业绩等条件。

四、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四、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各电力企业要根据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情况,并结合检修规模、工艺、流程及作业人员构成等特点,加强检修过程突发事件场景预想,制定发布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加强预案体系宣贯学习,定期开展演习演练,提升检修作业人员应对处置、避险逃生、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本企业与外包队伍的应急协调联动,遇有突发事件,按照预案方案规定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妥善处置或控制事态发展。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渠道和内容要素等报告事故事件、灾害险情等突发事件信息,杜绝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

电力企业应制定发布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五、加强追责问责和警示教育

五、加强追责问责和警示教育
  各电力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和追责问责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发生事故、责任落实不到位、国家和行业部署工作推进不力、重大风险隐患整治不彻底、“三违”行为较多的基层电力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以儆效尤,绝不姑息。要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加强事故事件警示教育,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警醒督促全体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电力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和追责问责力度。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3-03-23

2023-03-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九)完善事故报送调查处罚闭环机制。建立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针对长期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或未完成处罚的,要实施挂牌督办或申请提级调查。


  (十)坚持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会、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房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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