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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重罚710000元!

2023-8-29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09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相关规定,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相关规定,永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ehs.cn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161-220m水平运输巷南掘进工作面早班进行爆破作业,当班瓦检员曹某勇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进行爆破后,该工作面未进行甲烷浓度检查就允许作业人员到工作面进行煤矸石清理作业,存在瓦斯漏检且进行作业的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行为,撤出人员。


针对此违法行为,永兴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了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经对该矿当天当班下井的值班长、掘进工作人员、瓦检员、值班矿领导、企业负责人等10余人进行细致的调查询问,采集该矿“1161-220m水平运输巷南掘进工作面‘一炮三检’记录牌”的现场照片,对《班前会议记录本》《跟班簿》《矿灯、自救器、识别卡领发登记本》《瓦斯日报表》《6月份矿领导下井、地面值班安排表》以及瓦检员曹某勇的《瓦斯检查记录本》进行检查,并调取监控室“人员定位系统”中的下井轨迹数据等,确认该矿存在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漏检且进行作业的行为,属重大事故隐患。


该矿的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和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日前,永兴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矿下达了“责令停产整顿5日,处66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许某兵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矿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完善“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火灭火) ”技术管理体系,强化瓦斯防治责任及措施落实。

此外,该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还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的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以及矿长孙某亮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7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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