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江西省应急管理“执法规范提升年”活动要求,江西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等直管行业重点企业、易发生事故关键环节和重点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精准执法。现公布五起江西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推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至28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萍乡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70SW31采区-100m回风石门(-170SW31采区区段平巷掘进工作面与31052回风顺槽风流汇合处)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主立井+7m运输石门与+7m总回风巷之间的15#隔断风门只有2道正向风门,其中1道漏风严重等2项问题。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2项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条款,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对该矿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矿和该矿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2日,萍乡市上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烟花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87#黑火药库超量存放黑火药250Kg;2名正在从事1.1级工序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等2项问题。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上述2项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上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宜春市某五硫化二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杂物间、204包装材料仓库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五硫化二磷成品。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吉安市新干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竹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除尘器等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等3项问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3项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6日,抚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井下动火作业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矿井井下25mm以下电力电缆及照明电缆均为非阻燃电缆;+130m中段主水泵房第二安全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等3项问题。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3项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条款,抚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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