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18时8分许ehs.cn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 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460.78万元 2023年5月8日18时8分许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 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460.78万元 近日 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8日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排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7名施工人员对B系列6号气化炉进行安装恢复工作,当日12时30分左右现场出现一次晃电导致气化炉停工,晃电恢复开工过程中,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对6号气化炉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警示并要求撤离。18时08分,B系列5号气化炉在开炉、并炉过程中,粗煤气分离器出口第二处45°弯头至三通处压力管道出现泄漏引发闪爆。火光亮度较高,呈现团状偏白色,随后呈现浅黄色,并迅速向周围扩散。燃烧持续约15秒后火势减弱消失。爆炸和火势蔓延中有物体被抛出,并产生大量烟气。 闪爆发生时,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7人正在气化B区六楼作业,其中周璐、张明理、王彩峰、李峰、贾文龙、高昆等6人在5号气化装置东侧(原6号气化装置位置)进行吊装作业(其中周璐位于6层外平台),张强在7号气化装置处(位于6号气化装置东侧)。爆炸造成周璐由6层外平台掉落至4层外平台桥架后死亡,张明理、王彩峰、李峰、贾文龙、高昆、张强等6人受伤(张明理、贾文龙重伤)。 应急救援措施 18时8分左右,气化装置气化B区发现5号气化装置附近爆炸起火; 18时10分左右,当班调度立即电话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同时立即通知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队赶往现场进行救援,并通知120赶往事故现场; 18时15分左右,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队到达B系列气化厂房展开灭火; 18时25分左右,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展开救援,将救出伤员送往淖毛湖镇人民医院; 18时35分左右,伊吾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救援,将救出伤员送往淖毛湖镇人民医院; 19时左右明火扑灭; 20时左右,被困人员全部救出。 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监控和鉴定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原因系B系列5号气化装置开工恢复过程中,粗煤气分离器出口第二处45°弯头至三通处压力管道在受到交变应力的影响下,致使薄弱环节处开裂泄漏,粗煤气在泄漏后聚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静电引发闪爆。 事故间接原因 1.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6号气化炉恢复升级项目,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擅自施工。 2.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5月8日全厂停电至恢复开车过程中,未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3.8“开停车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应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的规定,未清退中化二建公司现场施工人员,致使该公司施工人员出现伤亡。 3.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者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明知危化品生产装置开车过程存在风险,停电后多台生产装置同时开车,现场存在多处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情况。未有效履行吊装作业监护人职责,未及时告知吊装单位作业区域生产装置正在开车这一重要信息。 4.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当天运行人员在5号炉并网前,人工取样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造气车间气化装置岗位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 5.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粗煤气管线多次测厚没有减薄情况后,未及时调整测厚点,造成现场粗煤气分离器至母管两处45°弯头从投产至事故前长达11年未进行过检测。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进,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将事故现场吊装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刘常进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2.宋某涛,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将事故现场吊装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宋景涛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3.宋某勇,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生产负责人在装置开停车时,及时发布将无关人员撤离生产现场的明确指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宋育勇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质三个月并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4.邵某涛,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设备副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设备负责人职责,在装置开车状态时,未及时组织吊装作业人员撤离装置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邵永涛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质三个月并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5.聂某龙,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设备部部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设备部长职责,未及时组织撤离事故现场吊装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聂金龙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质三个月并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6.刘某保,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造气车间主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车间主任属地职责,在造气装置处于开车状态时,未及时组织吊装人员撤离造气装置,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刘忠保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质三个月并给予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将处理结果抄送上级公司广汇能源股份公司。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压力管道未进行全覆盖检验检测,导致压力管道管理工作出现空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予9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6号气化炉恢复升级项目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擅自施工违法行为,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三)给予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伊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履行属地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责任,建议伊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伊吾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伊吾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未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伊吾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向伊吾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苏某成,伊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环保科科长,落实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伊吾工业园区党工委对其进行约谈。 4.李某,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科负责人,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园区内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伊吾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对其进行约谈。 5.胡某龙,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科负责人,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对其进行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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