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准确、如实、完整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必然会导致事故报告难以及时、准确,并影响事故救援的组织实施和事故调查的开展。因此,对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事故报告职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公布今年以来三起迟报事故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迟报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27日下午,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从业人员马某某、芦某某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某路口地下管廊进行电缆敷设施工作业。晚23时左右,由于捆绑钢管的铁丝断裂,失控后的钢管砸中马某某,导致其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芦某某立即拨打120电话,将其送至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月28日4时40分,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施工负责人王某向主要负责人李某进行了报告。3月1日14时49分,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李某未按规定时间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事故行为。李某迟报事故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3号第2档次,对李某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迟报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19日凌晨3时40分左右,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班长温某某与维修工刘某某开始对30#蒸馏釜底部进行排放残液作业。4时10分左右,盛放残液的包装桶破裂,桶内残液喷溅到温某某和刘某某的身上,附近工友赶过来协助两人在淋洗器、汽化水池对身体上的残液进行冲洗。4时30分左右,众人将两人扶上车间主任孙某某的面包车,孙某某驾车将两人送至医院。2月19日14时左右,刘某某病情突然加重,经抢救无效后于15时17分宣布死亡;温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轻伤,于3月21日康复出院。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向车间主任孙某某进行了报告。孙某某于2月19日8时许向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报告,李某某认为“两人受伤不严重,事情不大,就没报”。在维修工刘某某被宣布死亡后,李某某于2月19日15时50分向济南市济阳区管理应急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中毒和窒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事故行为。李某某迟报事故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济南市济阳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3号第2档次,对李某某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某迟报事故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30日下午,河南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张某森和杨某在滕州市某乐园内安装天空步道硬桥南北两侧灯光。18时许,两人工作结束后,通过天空步道西侧桥头网离开作业面下至地面,行走一段时间,张某森发现衣服等物品遗落在天空步道桥面,准备返回桥面取回,杨某劝其不要返回,但张某森未听从劝阻,自行从天空步道东侧桥头网爬上桥面,拿到衣物返回时,不慎从东侧孔洞处坠落。张某森坠落后,杨某立即拨打120电话,并随救护车将其送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事故发生后,员工张某成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杨某某进行了报告。3月30日21时00分许,张某森被宣布死亡。3月31日16时20分许,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到滕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滕州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河南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杨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事故行为。杨某某迟报事故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滕州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3号第2档次,对杨某某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河南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迟报瞒报事故决不能容忍 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如发现迟报、瞒报事故 请第一时间举报 ↓↓↓ 举报方式 01微信举报 方法一:扫描下方“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点击【一键登录】登记手机,点击【我要举报】阅读举报须知后进入信息填写页面,即可填写举报内容,在【个人中心】可以查看举报记录和受理情况。 方法二: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通过底部菜单栏【服务】选择【安全生产举报】,进入举报平台。 扫码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 02电话举报 方法一: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方法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政府网站公布了2个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分别是: 010-64463182 010-64463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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