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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3-11-1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81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5月23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江苏宝诺铸造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当日10时,执法人员通过调度指挥通信网络通知企业负责人到属地应急部门领取移动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待企 ...
今年以来,江苏省应急管理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探索安全生产领域非现场执法模式,通过远程监控、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手段助力精准执法,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实时掌握、动态分析、及时预警,有效提升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推广非现场执法方式,巩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成效,强化警示震慑效应,近日,该省应急管理厅公布8起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ehs.cn


案例一

2023年5月23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江苏宝诺铸造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当日10时,执法人员通过调度指挥通信网络通知企业负责人到属地应急部门领取移动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待企业负责人佩戴监控设备后,执法人员遥感启动远程指挥,充分利用设备“第一视角”画面回传功能,对企业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冶金桥式起重机吊运浇注包,吊运浇注包的起重机吊钩未定期开展探伤检查;中频炉二层平台一处防护栏杆损坏,热处理炉引风机叶轮防护外壳破裂脱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决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6339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8月2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苏州工业园区智慧SIP安全360综合管理平台”线上巡查时,发现苏州工业园区超屋设计服务部线上申报了施工委外作业。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该企业施工现场高空巡查拍摄,发现疑似存在焊接作业和高处作业的迹象。在掌握了一定事实影像后,结合现场核查和询问,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时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委外作业,并立即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时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175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8月2日至8月3日,根据综研化学(苏州)有限公司前期线下提交的“更换反应釜”作业报备材料,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使用“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其作业现场开展线上巡查,经在线监控及现场核查查实:该公司将反应釜更换项目发包给了江苏宏顺建筑安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宏顺建筑”),宏顺建筑员工陈某在反应釜更换项目现场进行了热切割作业,作业时未穿着防护服,宏顺建筑现场管理负责人胡某未有效检查本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上述事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宏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员工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宏顺建筑作出警告,并作出罚款1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员工陈某和现场管理负责人胡某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作出罚款235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8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使用“SIP安全360综合管理平台”开展线上巡查,发现盈创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显示“不在库”,通过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也显示该单位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质。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装卸岗位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陈某国,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且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盈创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3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单位员工陈某国警告并作出罚款1675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7月12日,苏州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看“太仓市综合指挥中心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 智能预警信息,发现辖区内太仓市迈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及氧与可燃气体焊接、切割作业区域1处和电焊机4台,但录入的员工信息中没有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调取监控、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存在无证人员进行焊接特种作业、配电箱和电焊机未保护接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时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无证人员特种作业,同时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安全员、车间主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对该单位安全员陈某、车间主任谭某分别作出罚款11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8月15日14时18分,无锡江阴市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使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江阴市南铝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吊装铝棒时,有作业人员在吊运区下方停留,存在物体打击风险,涉嫌违章作业。
经调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科、安全管理员赵某、吊运工李某斌均承认8月15日14时18分左右,曾使用电动梁式起重机吊运铝棒作业时,有其他人员在吊运区下方停留清理结晶器滤渣。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阴市南铝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1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分别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科、安全管理员赵某、吊运工李某斌给予警告,并对上述三人分别作出罚款37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3年5月10日,盐城市阜宁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可视化预警平台常态化巡查发现,盐城中绿食品有限公司一员工在清洗腌渍池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平台传送报警信息。阜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中绿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3年6月26日,扬州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对企业重大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江苏大吕乐器有限公司未在风险报告系统中申报较大以上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木制品加工车间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现场积尘严重,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3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负责人庞某作出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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