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3年10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3-11-20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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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3、关于印发《 ...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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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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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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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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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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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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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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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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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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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Highl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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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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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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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规范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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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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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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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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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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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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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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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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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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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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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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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Highl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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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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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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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有效提升,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持续提升。 “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明显提升,甲烷排放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提高。煤矿瓦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此后,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力争逐步实现陆上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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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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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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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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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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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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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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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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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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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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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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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Highl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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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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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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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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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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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厂站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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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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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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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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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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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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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性臭味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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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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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应供应具有标准要求的警示性臭味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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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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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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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应出具书面告知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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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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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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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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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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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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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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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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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购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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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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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Highl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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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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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信息发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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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信息发布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单位,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满足《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要求后,方可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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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单位应: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满足《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要求; 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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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规范互联网购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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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规范互联网购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行为
禁止通过电商平台购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购销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对其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清理下架违规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购销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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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禁止购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加强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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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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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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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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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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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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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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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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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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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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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Highl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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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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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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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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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或出口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应按规定: 1、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2、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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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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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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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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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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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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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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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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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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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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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Highl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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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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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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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推进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纵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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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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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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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稿件中出现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述,要进行清晰易懂的注释;对于事件涉及的相关背景资料,尽可能全面详尽地提供。
3. 投稿请以电子文稿方式。投稿带有图片的,图片内容要紧扣事件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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