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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过程中发生爆炸 一名入职仅3天的学习工在事故中死亡

2024-1-1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67 | 评论: 0 | 来自: 广东特种设备安全
摘要:2021年6月4日14时16分许,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钢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ehs.cn

  2021年6月4日14时16分许,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钢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ehs.cn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6月4日上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滕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车间负责人滕某以及车用缠绕气瓶检验车间负责人杨某(上述三人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两名文员在车间钢瓶待检区记录钢瓶信息,2021年6月1日入职仅三天的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学习工吕某在旁边进行观摩学习。


  中午用餐过后,前述6人进入检验车间继续开展工作。在检验数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后,总经理滕某离开检验车间,在办公区一楼大厅和客户谈话。大约14时左右,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车间负责人滕某前往一楼接收送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缠绕气瓶检验车间负责人杨某将涉事钢瓶安装至气密性试验装置北侧的快速接头充气管处,并打开充气阀充装压缩空气。随后,杨某在瓶阀安装机旁安装瓶阀,吕某位于气密性试验装置旁。14时16分左右,涉事钢瓶在进行压缩空气充装过程中发生爆炸,杨某瞬间倒地,出现耳鸣,房间内灰尘弥漫,之后杨某顺着车间北侧绕到西南处,与车间内的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两名文员乘坐升降平台下到一楼。


  听到爆炸声后,总经理滕某立即从办公区赶到二楼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车间。发现车间内能见度很低,东墙正中间处发生起火,随即用灭火器灭火。火扑灭后,发现吕某平躺在地上,无任何反应。总经理滕某于14时2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4时31分许,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两名医生查看,吕哲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1.77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设备损失等)。


  二、涉事设备及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发生爆炸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为YSP118。爆炸后,钢瓶呈中间开裂,从两端焊缝边缘及热影响区撕裂、一块钢板严重变形,呈不规则形状。阀口处的检验环上标识本次检验2021年6月4日,下次检验2024年6月3日等信息。


  根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颁布的《管理制度》,其中《安全教育制度》第四条规定:“新进公司的员工,在接受公司安全培训合格后,还必须接受部门进行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经调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无吕某的相关培训记录及签名,未对新进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对照GB/T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综合分析钢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现场测量数据等结果后,排除钢瓶在事发压力下发生物理爆炸可能。通过对事故钢瓶瓶体油漆烘烤痕迹、爆炸后爆炸点着火现象和瓶内壁残留物分析判断,气瓶内存在的可燃物质主要是可挥发可燃物。检测同批进行气密性试验钢瓶内可燃气体浓度均为100%LEL,事故钢瓶内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与其相同。


  综上所述,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滕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车间负责人滕某以及车用缠绕气瓶检验车间负责人杨某在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过程中,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洗置换不符合要求,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严重超标;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与高速充进钢瓶内的压缩空气产生的化学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和公司自行制定的《作业指导书》规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清洗置换,在气瓶内的可燃性物质严重超标的情况下,进行压缩空气充装;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对公司自行制定的《作业指导书》进行修订;气瓶检验过程中现场只有一名持证检测人员,检测车间内工作人员未着安全防护服,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公司自行制定的《作业指导书》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进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车间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工作人员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督促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纠正检测人员违规操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履职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纠正检测人员违规操作。未如实记录气瓶检测数据,液化石油气钢瓶收发制度的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公司自行制定的《作业指导书》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对新录用员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和公司自行制定的《作业指导书)》规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清洗置换,在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严重超标的情况下,进行压缩空气充装。其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资质。


  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滕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本公司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环节的事故隐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作业,对此次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其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


  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车间负责人滕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作业,对此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吊销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


  车用缠绕气瓶检验车间负责人杨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吊销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强化问题整改落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应当以此次安全生产事故为戒,深刻吸取血的经验教训,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逐一进行整改,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加强预防措施,尤其要加强对气瓶检验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保证气瓶检验工作始终处于有章可循、有制可查的状态,坚决把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要对其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等进行全面地梳理,对不符合检验工作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切实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开展安全现状评估,针对各岗位存在的风险点、风险源等实际问题,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


  3.严格安全培训,持续增强防范事故能力。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把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纳入到教育培训内容中,对公司的全体员工特别是气瓶检验车间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地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危险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4.强化督导检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提高监管能力水平,促进监督检查达到实效。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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