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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多人因此伤亡!9起典型案例!

2024-2-22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769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应急管理
摘要:2023年9月14日14时许,上海汉邦联航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燃事故,短时间内粉尘两次爆燃,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ehs.cn
2023年9月14日14时许,上海汉邦联航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燃事故,短时间内粉尘两次爆燃,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ehs.cn

2024年1月20日3时38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的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粉尘爆炸,共造成8人死亡、8人轻伤。
……

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
往往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以下9起典型执法案例

带你了解粉尘涉爆企业有哪些常见事故隐患

案例一
某五金塑胶企业未采取防止氢气积聚案

2024年1月23日,广东省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废屑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未设置氢气监测报警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警示约谈。

案例二
某家居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3年12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海某家居有限公司的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单独采取隔爆措施以及锁气卸灰装置未处于连续卸灰状态。经调查,该公司从事木质家具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木粉尘,该粉尘属于《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第26项,为可燃性粉尘。该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干式除尘系统单独采取隔爆措施,未采用泄爆、抑爆、抗爆等其他控爆方式,另干式除尘系统的锁气卸灰装置设定为每班作业结束后手动开启卸灰,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下不能连续卸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六)2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024年1月31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建材有限公司违规采用正压方式除尘案

2024年1月24日,广东省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企业存在除尘系统使用正压方式对金属粉尘进行除尘,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废屑露天堆垛码放等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并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案例四
某家居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1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艾一森家居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家具、橱柜等木制品生产加工,采用单机滤袋式吸除尘装置,执法人员发现加工现场有大量积尘,询问相关人员后确认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企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五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其主管人员邓某涉嫌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间管理职责案

2024年1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生产期间,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底存在积水;3.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5.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内进行镁合金抛光作业,此场所的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吹送粉尘,并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6.污水处理站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但未对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其主管人员邓某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暂时停止使用镁合金铸造用的熔炼炉、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等设备设施,暂时停止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作业,并对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邓某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六
某家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1月24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菏泽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当日,该企业员工孔某某正进行焊接作业。查询发现,孔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20年7月8日,未在有效期内延期复审,属于无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菏泽市定陶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孔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对该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七
某橡塑制品公司违规使用干式除尘设备案

2023年9月5日,江苏省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万盛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2套炼胶机干式除尘设备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家具厂违规使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案

2024年1月31日,广东省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化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家具厂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厂存在自动砂光机连接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手动砂光机未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室内外粉尘收集室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室内除尘器20区采用非防爆电箱、开关,油性喷漆房未见可燃气体检测设备,上述行为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5条、第8.4.2条、第6.3.4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化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已对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九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2024年1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聚新锋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车间除尘风管的火花探测器报警数控显示屏故障,未能正常显示参数信息,设备运行异常。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企业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普法小贴士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粉尘涉爆企业应
严格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自查自纠!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

相关规定


粉尘涉爆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哪些?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粉尘涉爆企业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企业哪些情形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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