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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违规吸烟引火灾致4死,4人获刑!

2024-4-9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8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2年5月30日 位于江苏常州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98号的 九龙灯具厂发生火灾 导致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719.25万元
      2022年5月30日ehs.cn

位于江苏常州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98号的

九龙灯具厂发生火灾

导致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719.25万元


经调查认定,常州市九龙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吸烟遗留火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近期,经江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九龙灯具厂总经理朱某平、原负责人朱某海(朱某平父亲)、违章吸烟引发火灾的员工蒋某磊和陈某钦共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已生效。


 新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如下:

被告人朱某海(系朱某平父亲)在未取得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8年委托无资质施工队在该厂内违章搭建该失火的钢结构仓库,在执法部门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拒不整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朱某平在担任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上述钢结构仓库系违章建筑,且已被执法部门要求整改,仍不予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被告人蒋某磊、陈某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在明知厂内禁止抽烟的情况下,在该厂仓库抽烟引发火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案情回顾 

九龙灯具厂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灯具、装饰件、塑料制品、模具制造、加工。


火灾事故发生前,九龙灯具厂有13栋建筑,其中4栋为砖混结构,3栋为砖混、钢结构混合形式,6栋为钢结构,建筑之间连成一片,形成“口袋工厂”,且绝大部分为违法建筑,无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曾对九龙灯具厂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企业未整改。


九龙灯具厂平面简图及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为4号钢结构仓库,由朱某海于2018年投资建设。在没有专业设计图纸和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前提下,朱某海聘请无资质施工队建造4号仓库,且至发生事故时,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手续。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30日14时许,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两名员工在4号仓库五楼货梯门口附近抽烟约一分钟,在货梯东南侧靠近纸箱堆垛的窗口处丢弃烟头随后离开,引发火灾。

企业主要负责人朱某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救火。

最终4号仓库整体过火并坍塌,导致从企业不同区域前往4号仓库参与火灾扑救的4名员工在火灾中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两名员工违反企业禁烟规定,在半成品仓库五层吸烟遗留火种引燃包装纸箱堆垛并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九龙灯具厂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禁烟规定未能有效执行,存在违规吸烟现象。

2.九龙灯具厂原负责人朱银海、施工负责人徐春辉违法实施4号仓库的建设,其柱、梁及楼板等建筑构件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对构件耐火极限和承载力的要求,建筑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九龙灯具厂4号仓库钢制楼板的拼装焊接方式致其存在上下层贯通的缝隙,不能有效阻隔塑料制品燃烧形成的流淌火,且存在垂直的电梯井,导致火灾迅速向下蔓延;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无法控制初期火灾发展,快速形成立体燃烧。

4.九龙灯具厂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不掌握,从其他区域前往4号仓库参与扑救的4名员工未能及时撤离火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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