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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5个月!下月起你的工资将多一笔!

2024-5-16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74 | 评论: 0 | 来自: 广州天河发布
摘要: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算起来ehs.cn

广州已经入夏近2个月了

 

 

好消息是从下个月起

你们的“夏日特供”来啦

广东高温津贴将连发5个月

6~10月每人每月可领300元

 

什么是高温津贴?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什么情况下能享受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将受处罚

 

法院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气温超39℃

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

从事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

不得扣减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

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另外,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符合条件但没有拿到

高温津贴的家人们

可以拿起电话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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