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普法|违规动火7人死亡,13名责任人被处罚!
摘要:调查发现:该钢板材公司以BOT模式将其项目委托给其他单位,未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单位员工在烟道垂直段内进行导流板热切割作业时,高温切割金属熔渣引燃了除雾器,因火势蔓延速度太快,脱 ...
2022年3月13日,某钢板材公司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导致7人中毒窒息死亡。
调查发现:该钢板材公司以BOT模式将其项目委托给其他单位,未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单位员工在烟道垂直段内进行导流板热切割作业时,高温切割金属熔渣引燃了除雾器,因火势蔓延速度太快,脱硫塔内部7名人员未能及时撤离,全部中毒窒息死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该钢板材公司和受托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钢板材公司和受托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事故调查组还认定了钢板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等有关人员和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等有关人员的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员分别实施处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事故发生单位钢板材公司和受托单位罚款199万元和110万元,并责令该项目停产停业整顿。同时,还依法对13名责任人员进行了事故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较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钢板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验程序,对BOT模式相关各方在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职责界定不清,将安全责任以协议的形式转嫁给受委托单位,没有认真履行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少对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只包不管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据本条规定对该钢板材公司进行处罚。
受托单位未对检维修施工现场交叉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动火作业区域未采取防止切割熔渣飞溅的必要防护措施,灭火设施准备不充分,夜班临时指派未经过专项培训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有限空间安全疏散通道设置不合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受托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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