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21年6月18日,某纸业公司维修人员对1号中水池管道违规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引发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16.76万元。 调查发现:维修人员在对1号中水池管道进行气割动火作业过程中,点燃了管道内的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引发混合气体爆炸。事故发生时,水池泄压面积不足,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产物无法及时向外释放,导致水池内沼气爆炸的破坏性增强。事故调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作伪证并指使生产部长张某某、制浆车间主任赵某某和污水处理车间主任陈某某作伪证。 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纸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纸业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某某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处以6.3万元罚款;纸业公司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做伪证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处以14万元罚款;对作伪证的生产部长张某某、制浆车间主任赵某某和污水处理车间主任陈某某分别处以7万元、6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还认为,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12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评析 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纸业公司在对中水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时,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发生事故的1号中水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且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本案中,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应依据本条对李某某进行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做伪证并指使生产部长张某某、制浆车间主任赵某某和污水处理车间主任陈某某作伪证,应依据本条对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和陈某某进行处罚。 本案中,李某某存在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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