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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 | 水泵房漏电致死一人,企业安全防范流于形式!

2024-6-2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10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6月21日,某砼业公司水泵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概况ehs.cn

2023年6月21日,某砼业公司水泵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调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袁某作为地勤工人,在没有向生产管理人员、主机楼操作人员报备,未确定输水泵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擅自一人拆卸管道法兰更换封水阀,出现漏电致其触电死亡。


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该公司、公司董事长宋某、总经理蔡某及安全员宋某和孙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事故罚款。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宋某处以468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分别对蔡某、宋某和孙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砼业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安全风险辨识流于形式,水泵房内部供电线路布设混乱,未对加装的电加热水箱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据本条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某砼业公司董事长宋某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员工对设备通电状态维修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辨识出电气设备维修易导致触电风险,未进行漏电测试确认,未穿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违规冒险作业。宋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应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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