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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 | 野蛮施工引发燃气爆炸,多人被追刑责!

2024-6-4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48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8月22日,某口腔诊所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7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531.14万元。
        事故概况ehs.cn

2023年8月22日,某口腔诊所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7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531.14万元。

调查发现:甲公司雇佣的施工队进行钻孔作业时,联系乙燃气公司确定钻孔拉管区域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因该燃气管道示踪线已断,未探测到管线位置,在未制定《燃气管道施工保护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过程中将乙燃气公司天然气管道钻破,导致天然气大量泄漏,在口腔诊所内扩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引发爆炸事故。

处理结果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甲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在已知施工范围有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野蛮施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甲公司处法定最高限额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经理潘某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乙燃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在天然气泄漏后,未在事故现场设立警示区域,未疏散现场人员,且未进行不间断检测周边天然气浓度,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在原有罚款基础上进行3倍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曹某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副总经理刘某处上一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事故调查组还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甲公司在已知施工范围有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乙燃气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在天然气泄漏后,未在事故现场设立警示区域,未疏散现场人员,且未进行不间断检测周边天然气浓度,未认真落实巡线制度,未如实记录《村内(小区)管网设备设施巡检记录表》,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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