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8时50分左右,泾川世纪花园E1区一标段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ehs.cn 近期,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泾川县世纪花园E1区一标段“10•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因违法发包、作业单位无资质承接工程及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其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已经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相关单位情况 1. 建设单位:泾川县新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 施工单位:为泾川县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 监理单位:甘肃正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 项目劳务派遣公司:平凉市来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经过 平凉市来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口某某为泾川县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泾川县世纪花园E1区外墙保温、真石漆及乳胶漆工程1#楼实施外墙一体板安装作业。 口某某在1#楼4层03户厨房窗口未系安全带进出入吊篮时不慎失足坠落至1#楼东北角室外楼梯休息平台处,后经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分析:口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未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违章冒险作业。 间接原因分析:泾川县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法转包,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未实时监督,疏于现场监督检查,未核查高处作业证,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违规行为,存在严重的防护缺陷和安全隐患。 平凉市来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聘请无高空作业证人员从事吊篮作业,且未开展岗前教育培训。 事故追责 泾川县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朱某某、泾川县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建议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泾川县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平凉市来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议由泾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单位 建设单位泾川县新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承建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与泾川县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作业进行了全面技术交底,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期组织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在事故发生前对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内部处罚,督促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监理单位甘肃正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定,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针对口某某违章作业和吊篮问题,向泾川县新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外包施工作业 企业将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环节等整体或者部分发包给具有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施工作业行为,以及工程量较小、临时性的低风险外包作业行为。 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除了落实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还要落实发包方自身与承包方相关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以确保承包方在作业过程中不受到伤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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