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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而不管,一案双罚!

2024-8-8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82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8月31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水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预热塔C5下料管更换项目外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但在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对外包项目安全检查台账时,该公司未能提供,通过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
案情概况





2023年8月31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水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预热塔C5下料管更换项目外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但在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对外包项目安全检查台账时,该公司未能提供,通过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进一步调查询问后,查明该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对该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达到要求。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水泥公司处2.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某处0.3万元罚款。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水泥公司未对外包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也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应当根据本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案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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