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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标准,重大事故隐患!

2024-8-2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71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9月20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3、4、6、7、8号炉存在“使用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案情概况





2023年9月20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3、4、6、7、8号炉存在“使用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10.6.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属于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二项,该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万元。

专家评析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10.6.6规定,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该公司在用3、4、6、7、8号炉存在“使用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10.6.6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二项“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符合法律规定。

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新材料公司使用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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