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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化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重大事故隐患!

2024-10-1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27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摘要:依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6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硝化生产装置硝化主控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赵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就上岗作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赵某某在硝化生产装置硝化主控岗位上岗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岗位安全风险相对较大,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近年来,由于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相关资质上岗作业,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例如,2017年发生的河北沧州“5•13”氯气中毒事故、山东临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西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的问题。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危险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的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赵某某未取得资格就上岗作业,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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