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监管要求,以及投资人,相关利益方等对ESG信息披露,评级,投资的需要,为了引导金融等资源流向ESG表现优质企业,进行以下分析。我们建议如下单位及时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平台,对所发生的ESG风险、修复及系统性改进情况进行披露。ehs.cn 以下数据均由青悦ESG数据库收录自各地政府发布网站,更多数据可以前往http://esg.epmap.org/risk(或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查询,如果发现任何错误,请及时联系esg@epmap.org处理。因篇幅所限,仅分析部分典型案例)。
1.处罚下达时间:1个月内 2.收录时间:2024-11-11--2024-11-17
共计900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26家。 文灿股份(603348.SH)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日、6月3日,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俊大道赛力斯超级工厂6号门的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两江新能源汽车轻量化一体式车身智能制造项目已开工建设,现场建有4台压铸机、65台机加中心、1条酸洗钝化线、4条装配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构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罚款44.2654万元。(渝环(两江)罚字﹝2024﹞56号,处罚时间:2024-11-01)
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许可年排放量:颗粒物为0.528T/A,氮氧化物为3.52T/A,砷及其化合物排放量0.0088T/A,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0.000176T/A,你公司2023年度实际排放量为:颗粒物2.0772T/A,超总量293%;氮氧化物为10.458964T/A,超总量197%,砷及其化合物为0.012268T/A,超总量39.4%;汞及其化合物为0.024269T/A,超总量13689%。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针对你公司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伍仟元(¥305000.00元)。(红蒙环罚字〔2024〕17号,处罚时间:20241109) 清远市汇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自编号2-8、2-9、1-3车间现场废旧电机马达及其拆解配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序号5.1防护措施标准。2.自编号2-9、1-3车间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2024年度危险废物台账并如实记录。3.自编号2-9、1-3车间拆解产生的废电路板未按照规定转移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贮存,贮存场地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序号6.1防护措施标准。4.该公司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混合雨水以及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产生的淋溶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后通过雨水排放口溢流至外环境,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固废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2.该公司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该公司危险废物仓库未建立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4.该公司废机油混合雨水以及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产生的淋溶雨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溢流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清环清城罚〔2024〕21号,处罚时间:20241111) 共计9千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147家。 辽宁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 1.2024年6月8日15时08分,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辽宁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萃取工段开展除杂作业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萃取班长赵某昊死亡,萃取主管朱某新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辽宁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现场作业人员在发生冒罐后应急自救处置不当及车间主管朱某新在进行救援时未按规定佩戴防毒面具,盲目施救;未对转岗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教育内容与岗位要求不符;未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试生产过程中擅自改变原料及相关储存设施且未向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五条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四项、九十八条第三项、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罚款650000元(陆拾伍万元)((葫)应急罚〔2024〕18007号,处罚时间:20241025) 魏县贵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1.19日14点28分左右,在芜湖新兴铸管铁前事业部焦区煤焦段2#焦炉机侧64#蓄热室附近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暴露出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热修作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75万元。(三经开应急罚﹝2024﹞27号,处罚时间:20241112)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05-01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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