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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事发北京朝阳区!详情公布→

2025-3-1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8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公布一则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 2024年12月30日14时40分许 在朝阳区团结湖北路 一楼顶的设备安装施工现场 发生一起高坠事故 造成1人死亡

3月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公布一则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
2024年12月30日14时40分许
在朝阳区团结湖北路
一楼顶的设备安装施工现场
发生一起高坠事故
造成1人死亡
 

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为获取最大利益

两人商议成立公司

承揽光伏板安装工作


1.北京弘医堂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医堂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赵*涛,工程管理工作由后勤院长王*负责,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医疗服务;销售医疗器械I类、Ⅱ类;健康咨询等。 


2.北京光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赫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彦,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等。         

  

经调查,罗*彦为弘医堂公司维修工。为获取最大利益,弘医堂公司后勤院长王*与罗*彦商议后成立了光赫公司,由罗*彦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使用该公司名义承揽了弘医堂公司的光伏板安装工作。    


事故现场情况

焊工*红
从三米高钢结构下掉落

2024年12月30日7时许,光赫公司安排郭*红等5名施工人员在团结湖北路2号13幢楼顶平台上进行施工工作,其中郭*红负责将檩条焊接在钢结构上,作为安装光伏板的框架使用。

13时20分许,郭*红通过移动式脚手架登上钢结构,并骑坐在钢结构上开始进行焊接作业。
14时40分许,郭*红在作业时突然失稳坠落至平台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郭*红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进行抢救。
17时许,郭*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现场位于团结湖北路2号13幢楼顶平台,平台上搭设有一个钢结构基架(宽约14.4米,长约74.4米,东西高约2.8米,中部高约3.6米);在距平台西侧边缘约3米、南侧边缘约10米的地面上有一摊血迹,血迹正上方约3.24米的钢结构上有一根未焊接完成的檩条;平台中心摆放有大量施工材料和一个高约2.5米的移动式脚手架。


街道办曾两次要求停工
负责人因考虑到临时停工
也发放全额工资
所以未通知现场施工人员
 

2024年12月27日,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在对弘医堂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因发现事发项目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要求立即停工。

12月30日8时许,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事发项目仍在施工,再次约谈弘医堂公司要求立即停工。9时30分许约谈结束后,王*向罗*彦传达了停工要求,但罗*彦收到停工要求后,因考虑到临时停工也发放全额工资,所以未通知现场施工人员。

12月30日14时40分许,事故发生。

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
郭*红违章作业

 

直接原因分析


郭*红违规骑坐高约3.2米的钢结构上,且在未有效固定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作业。其在作业时突然失稳坠落至平台地面,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间接原因分析

1.违规组织施工。弘医堂公司在医院仍处于经营状态,且未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未与光赫公司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未将光赫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

2.施工组织混乱。光赫公司未制定光伏板安装方案、安全操作规程;未对郭*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致使郭*红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有效固定安全带的情况下,违规骑坐在钢结构上进行焊接作业。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光赫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在收到停工通知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停工措施;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郭*红违规进行焊接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罗*彦,男,群众,光赫公司总经理。在收到停工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停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罗*彦,男,群众,光赫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光伏板安装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接到停工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停工措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郭*红违规进行焊接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罗*彦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男,中共党员,弘医堂公司后勤院长,负责公司工程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郭*红违规进行焊接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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