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锦州经开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8·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ehs.cn 2024年8月18日14时50分许,在锦州经开区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站废水处理改造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61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范要求,导致事故发生,加之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5日,南京同帝公司项目部组织人员入场,并在天龙新材料公司组织对其教育培训后,开始在污水池外部进行管道设备的安装预制工作。 7月31日,污水站停止运行,南京同帝公司项目部开始按照承包的改造内容进行作业。 8月17日,南京同帝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某离开项目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童某某暂时担任项目负责人。 8月18日6时许,南京同帝公司项目部采用人工进入池内用桶装污泥配合卷扬机的方式对一段好氧池进行清淤。 10时许,天龙新材料公司现场负责人郭某与南京同帝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吴某某通过电话方式商定采用吸污车清理一段好氧池内的活性泥。而后郭某通过电话联系梁某吸污作业队,商洽吸污车吸污事宜,并达成口头协议;在此期间南京同帝公司项目部施工人员停止一段好氧池清淤,转为对加药终沉池安装新的斜管填料和对二段好氧池捆绑填料等工作。 11时许,郭某与南京同帝公司实际控制人童某某因吸污车吸污费用问题互加微信,并将吸污车单位情况告知童某某。 12时18分许,梁某吸污作业队梁某、刘某某、关某某3人驾驶2辆吸污车到达天龙新材料公司污水站,由郭某同梁某等人研究确定作业方法,并进行各项作业准备。 13时09分许,视频监控显示南京同帝公司童某某下午上班时在污水站南侧东西路看到停放的2辆吸污车及正在进行作业准备的梁某等人员,并驻足与郭某交流。 13时20分许,梁某吸污作业队完成准备工作后,其中的1辆吸污车驶入污水站门口位置,开始进行清污作业,刘某某和关某某负责在一段好氧池处作业,梁某负责操作吸污车。 14时10分许,因吸污车吸管堵塞,刘某某和关某某向郭某借下水裤入池疏通管道,后发生昏厥跌入池内。 14时50分许,梁某发现后呼喊救人,并在无任何个体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入池施救,晕倒后跌入池内。 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不清楚,违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和作业过程风险防控要求,违规进入一段好氧池内作业,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导致事故发生;施救人员在对池内环境危害程度不明、现场个体防护装备不全、不具备自主救援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后果扩大。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梁某,吸污作业队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按照受限空间操作规程组织作业,并且在不具备自主救援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郭某,天龙新材料公司污水站班长,现场负责人,因对外协单位选任不当,且未能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统筹协调工作,未履行正式程序将外协单位交由承包方统一管理,也未认真督促外协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外协单位的安全教育缺失,安全管理脱节,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彭某某,天龙新材料公司动力部部长,污水站分管负责人,因未能全面检查污水站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外委外包单位监督管理不严格,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且对郭某选任的外协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2.徐某某,天龙新材料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因未能全面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公司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未及时消除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吴某某,南京同帝公司污水站改造项目负责人,因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在同意雇佣外协单位后,未督促项目临时负责人童某某要与外协单位进行工作对接,也未督促其要加强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4.童某某,南京同帝公司实际控制人,改造项目现场临时负责人,因明知道外协单位入场作业,却放任不管,未将其纳入到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对其现场作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盲目施救更会导致伤亡扩大
|
前一篇: 一周事故及安全警示(2025年第14期)
后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
![]() 路过 |
![]() 雷人 |
![]() 握手 |
![]() 鲜花 |
![]() 鸡蛋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