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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1-4-11 14:38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2084 | 评论: 0
摘要: 修订后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月起实施日前,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
山西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月起实施

日前,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必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的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条例》明确了参建各方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未按照工程标准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进行检测的,以及委托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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