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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预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011-4-13 09:50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259 | 评论: 0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
煤企预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指出,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须按照规定处理。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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