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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开胸验肺”需修法保障

2011-6-9 09:17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950 | 评论: 0
摘要: 近年来,职业病危害事件层出不穷。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最终获赔61.5万元。但这一事件并未阻挡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的趋势,职业
终结“开胸验肺”需修法保障

     近年来,职业病危害事件层出不穷。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最终获赔61.5万元。但这一事件并未阻挡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的趋势,职业病劳动者人数逐年增加。年初的“毒苹果”事件,又给职业病再次敲响警钟。

  许多职业病无法医治,但如果预防措施得当,完全可以避免。专家一致认为,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导致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一再发生,提高防治职业病的违法成本势在必行。

  现行职业病防治有诸多弊端 片面追求GDP是主因

  今年4月,卫生部通报了2010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去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据了解,职业病在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尤为严重。

  近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建议研讨会”上指出,我国现行职业病防治体系存在诸多弊端,其中以牺牲劳动保护为代价,片面追求GDP指标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导致职业病防治困境的根本原因。而以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为蓝本设计的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体系,导致了法律规制内容严重脱离职业病防治实际状况。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没有制约力量,致使职业病防治的形势日益严峻。黄乐平同时指出了现行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另外几大弊端,分别是:职业病预防体系建设严重不足,无法遏制职业病高发的现实;职业卫生监管缺位;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劳动者维权程序繁琐;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过轻;职业病待遇保障机制不足,保障水平低下;职业卫生标准不完善。

    职业病防治应“三个统一” 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职业病防治包括两个方面,预防和治疗。完善职业病预防体系建设,防患于未然,有利于职工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关于尘肺病、铅中毒、汞中毒等职业病,今年4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指出,尘肺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及根治办法,但只要措施得当,完全可以预防。

  一段时间以来,有些地方片面追求GDP增速,追求财政税收等经济数量指标,对付出的劳动力代价却熟视无睹。以年初的“毒苹果”事件为例,苹果供应商联建(中国)科技公司2010年在苏州的纳税额为7916万元人民币,但有137名员工发生职业中毒并部分致残。

  职工自觉预防职业病可以降低得病几率,但职工相比用人单位来讲是弱势群体,单位在职业病预防中起着关键作用。一些用人单位不愿出钱增加防护措施、给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认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时候不能只看到资,而不考虑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用好手中的监督权,真正为劳动者说话。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主任孟燕华表示,预防职业病应该做到三个统一,即单位负责、职工群众监督以及行政监督管理相互统一。

  一旦患上职业病,就应该积极治疗,将危害降到最低,但是,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机构不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存在弊端,有些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诊断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劳动者救济无门。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指出,解决职业病诊断难,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企业说员工没有职业病,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才能强化企业提供诊断材料的义务。孟燕华则认为,要加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同时也要加强相关监管部门在职业病监管中的主体责任。

  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今年卫生部将组织开展对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针对目前独立存在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只有12家,专业人员严重流失的现状,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地区外,每个市(地)必须具有承担职业病诊断职责的机构,每个县(区)必须具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的机构。

    完善立法解决职业病防治弊端 终结“开胸验肺”困局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职业病防治事业有一定发展,但形势不容乐观。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把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列入2011年工作计划。为避免“开胸验肺”悲剧再次发生,不少专家就《职业病防治法》修法提出建议。

  “应确立职业安全卫生准入机制,将是否达到职业卫生标准与用人单位的经营资格绑定在一起,从源头上杜绝用人单位生产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课题组认为,应明确安监部门负责审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生产许可。

  职业病遇到诊断难的情况,时间一耽搁,重度患者会死亡,轻度患者会变成重度。对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认为,如果劳动关系明确,但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材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参考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作出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黄乐平指出,劳动者应该有权申请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取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史、劳动关系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在期限内调取并答复申请人。

  目前,在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导致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一再发生,提高防治职业病的违法成本势在必行。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课题组建议,提高对违法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宁愿关掉一部分不良企业,也不要带病的GDP。同时应强化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以防用人单位借解散、破产逃避对职业病劳动者的健康检查义务和相应赔偿责任。

  “真正解决职业病的高发,在于法律的贯彻落实。”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郝凤桐主任说。

  “地方政府不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不仅仅属于单纯的行政不作为,除了给受害者造成伤害外,还会为职业病预防留下重大漏洞,使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针对地方政府信息不公开,隐瞒职业病的情况,课题组建议,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治不力的地方领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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