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违法排污罚百万并关闭 举报奖高达8万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昆明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上获悉,昆明将对违法排污行为采取多项严厉查处措施: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除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外,还将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同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举报一经查证属实,最高奖励8万元。 新扩建项目,环保部门未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会上决定,昆明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取缔的无照经营违法排污行为,一并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强制拆除私设暗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罚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取缔、关闭、停产等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将进一步采取断水、断电行政强制措施。 故意非法偷排,业主永久退出昆明市场 另外,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全部记入“黑名单”,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和通报。故意违法偷排或无照经营的行为,业主在昆明市范围内一次性永久退出市场。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5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都要建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奖励机制和制度,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经查证属实的,最高给予8万元的奖励。 14个县(市)区及5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建立辖区违法排污情况统计排行榜,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被群众举报违法排污较多或被查处违法排污较多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对于违法排污造成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民间环保社团及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治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污染企业承担。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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