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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新发布两项危化品安全规章12月实施

2011-9-15 11:2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86 | 评论: 0 | 来自: 新华网
摘要:9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对外正式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项规章与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颁布)将于12月1日起同时实施。 ...

  9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对外正式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项规章与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颁布)将于12月1日起同时实施。专家一致表示,新规章对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将极大促进危化品生产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介绍,《实施办法》主要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而《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王浩水说,这两项规章互为衔接和制约。如《实施办法》规定,危化品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暂行规定》。

  王浩水指出,《实施办法》是在原国家安监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针对旧办法中未对危化品企业进行定义的情况明确了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概念,即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并将原来规定的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级安监局两级颁发调整为:省级安监局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化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

  王浩水指出,《暂行规定》首次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就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危化品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价、监控与检测、备案与检查等内容,要求危化品单位依据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刘华高工介绍,《暂行规定》要求危化品单位将已经辨识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并进行安全评价。对一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以及必要的组分、环境中危化品气体浓度等信息的不间断实时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信息存储和紧急停车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对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浓度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和连续记录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对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泄漏的部位、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和火灾报警装置,具备信息远传和记录等功能,电子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刘华表示,《实施办法》增设了多个危化品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如应急预案备案、危化品登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等,提高了企业的办证门槛。而新制定的《暂行规定》在规范危化品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防止重大危险源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福建东南电化股份公司总经理朱玉武说,《实施办法》要求,危化品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根据这一规定,危化品企业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就必须进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评估、报备等,同时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报备等大量工作,这无疑将增加危化品企业的办证成本,但对建设项目的顺利投产和安全运行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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