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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教你如何分辨工伤

2011-9-15 14:1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49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今年初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之以前的工作规定,从参加工作保险人员的范围、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与“同命同价”,以及工伤认定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许多特别修改与变化。现通过案例分析来教你如何分 ...
  今年初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之以前的工作规定,从参加工作保险人员的范围、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与“同命同价”,以及工伤认定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许多特别修改与变化。对此,当你遇到下列常见的关涉工伤情形时,请记住这些特别的规定。

  1、雇工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否

  案例:张晓岩是某商场一服装翻新加工个体户的雇工。老板只雇用她们2名雇工,主要是对羽绒服一类的大衣外面进行翻新加工。如今已经2年了,老板从来也没有为她们缴纳工伤保险。晓岩曾向老板要求过,可老板回答说,我这不是企业,你也不是职工,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老板的说法对吗

  说法:老板的说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悖,是错误的。雇工是否属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范围,主要看该雇工主体是否是个体工伤户(农村家庭农忙雇工一类除外)。从你所言情况可以看出,雇用你的老板应属于个体工商户。那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下班途中因违章致伤属于工伤否

  案例:李亚荣是某制药有限公司一名职工,因家在郊区,每天她都是自驾私家车上下班。年初某日晚下班途中,因亚荣车速过快,在一个转变处为躲避某骑车老人,导致侧翻,李亚荣腰部摔成多处骨折,落下9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她承担主要责任。因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她想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可否

  说法:李亚荣所言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非一律可以认定为工伤,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李亚荣因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所以,不属于工伤范围。

  3、单位会餐后归途受伤属于工伤否

  案例:春节临近的一天下午,正好是田芳所在的公司10周年“厂庆”,公司在一家大型娱乐中心集体活动并会餐后,她在徒步回家途中,被一出租车严重刮伤,造成左腿胯骨骨折。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田芳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确认,可公司说她是酒后出的事,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性质,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公司的说法不准确,是否属于工伤,关健要看田芳被出租车刮伤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田芳是在公司聚会后的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符合此种情况的,该条例第16条(二)又明确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认为田芳被刮伤时属于“醉酒”情形,应当由公司负举证责任,公司若举证不能,田芳完全可以申请确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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