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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伤索赔难 地方法规不完善

2011-9-16 11:2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85 | 评论: 0 | 来自: 人民网
摘要: 近年来,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工作期间受伤的案件屡见不鲜。地方有关司法鉴定法规不完善,没有针对农民工受伤的特定标准,“卡”住了农民工的索赔路。山西出台中国第一部维护农民工权益地方性法规。 ...

  近年来,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工作期间受伤的案件屡见不鲜。受伤后牵扯到赔偿问题,要赔偿就要做司法鉴定。地方有关司法鉴定法规不完善,没有针对农民工受伤的特定标准,“卡”住了农民工的索赔路。

  今年6月26日,甘肃来银川打工的辛某在给银川市大新镇住户刘某家搭建房屋时,失足从梯子上坠落,腰部受伤,住院期间共花费2万多元,由房东刘某及雇用辛某的包工头乔某承担。出院后,医生告诉辛某,三个月后要取出放在腰部的钢板,至少还要花费5000元费用。辛某提出由房东刘某承担这笔后续费用,却遭到拒绝。

  今年以来,仅大新镇司法所成功调解的40余起各类纠纷中,人身损害补偿纠纷就占1/5。此类纠纷中,受伤者都是外来务工人员。

  来自甘肃的张梁非说,去年他在一家建筑工地当小工,脚底没站稳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期间医疗费由施工方和包工头承担,可是出院后要点补偿却很难。张梁非说,当时就赔偿问题,他咨询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建议其进行司法鉴定,可以根据相应伤残等级程度获得相应补偿。可是一打听,司法鉴定不仅手续麻烦,而且费用高,他只好放弃了。

  据了解,目前银川市有52家司法鉴定机构。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如医院等停止了司法鉴定业务,还有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使得伤者求助范围更小。

  此外,农民工受伤进行司法鉴定受鉴定费困扰,对此问题宁夏司法部门也曾建议自治区政府将此项工程纳入财政预算,但一直未被批准。

  对于农民工而言,费用与程序,是横亘在他们面前的棘手问题。而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讲,依据标准与标准适用问题,是他们面临的难题。

  现阶段,各鉴定机构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宁夏证泰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职工工伤标准,指的是签订劳动保险合同的在职职工,对于农民工的这类临时务工、临时被雇用的人群不是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具有特殊的事故范围,也不是很适用于农民工。对于二者来说,同等损伤,但赔偿不同,道路交通赔偿标准较高,所以一般情况下,接手这样的案子,鉴定机构大多参照后者。在前期阶段,还会与法院沟通,遵从法院的指向,避免鉴定结果不适用的尴尬局面。

  李主任说,司法鉴定机构还存在一个疑惑,就是标准的适用问题。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的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但该标准是试行阶段,还未真正开始施行。目前,浙江以及江苏等地区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标准,对该标准进行全新的诠释,增加了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不同的对象。我区也需要出台这样的一个细则,以便更好地维护“特殊群体”的权益。

  宁夏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司法监督处处长、法学专家范爱称,农民工是城市建设中一支重要力量,在作业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时,不仅仅面临的是司法鉴定问题,还面临着怎样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范爱坦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实施起来有困难。因为这个群体具有流动性强、不稳定的特点,而且大多是按日结算工资。“其实,如果出台针对这类群体的法律规定,保护他们的权益,会解决农民工工资结算、受伤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范爱说,山西省出台了中国第一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从就业、劳动合同等方面对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进行了法律规定。“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答案无疑是出台一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范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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