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几年来,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定的学习和研究,也遇到过许多困惑,个人感觉《安全生产法》修改首先应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范围) 原因:各级、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范围)理解不大一致。有的地方,认为只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才是生产经营单位,才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那些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单位不认为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检查,不管理,有的出了事故,伤亡者亲属找到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苦于职能定位等原因不敢管、管不了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同样是在农村存在的村民无任何证照在村口从事电焊作业,发生爆炸事故的两地。A地安监部门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认为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自然也不可能是生产安全事故了;而B地却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让人感觉十分困惑。 二、明确界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定义(范围) 原因:各级、各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定义(范围)理解很不一致。有的地方只对生产经营单位纯粹的生产或者经营行为认定为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象厂房修缮、设备改造、环境整治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为不认为是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事故自然也不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比如:某公司请一个自然人拆除院内废弃的一段院墙,发生了坍塌死亡事故,就不认为是生产安全事故,理由是拆墙不是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而有的地方却认为只要是在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因病死亡、刑事案件除外),就是生产安全事故。如:某小商贸公司从社会上请一个职业电工(自然人)为其修理办公室的灯具,该电工在修理过程中触电死亡,也认定为该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明确界定生产安全事故定义(范围) 原因:现在各级、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缺乏统一认识。有的认为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设备设施缺陷、环境因素等原因引起的)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才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就是生产安全事故。如:在环卫工人在清扫马路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伤致死,是单纯的道路交通事故,还是环卫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既是道路交通事故也是环卫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再比如:游泳者在游泳馆游泳过程中,自己溺水死亡,是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还是非生产安全事故,各地的认识和理解很不一致,其调查处理结果也不一样。 就目前情况看,这几个概念的定义或范围的不明确已经严重影响到各级安监部门,特别是基层安监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认真研究并加以明确方能从根本上解决全国人民,特别是各级安监部门的困惑,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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