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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

2011-9-30 10:4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54 | 评论: 0 | 来自: 新快报
摘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9日获表决通过,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9日获表决通过,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规定,若发生工伤事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之后,先行支付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偿还,若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该《条例》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按该条例执行,若已完成工伤认定,其2012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仍要依照该《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还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首次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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