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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10-13 09:4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69 | 评论: 0 | 来自: 中新网
摘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指出,中国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危险化 ...

  10月12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目前,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对其进行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指出,中国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目前,《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均已公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总局部门规章也已出台。至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正式形成。《暂行规定》将对提高中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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