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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监理的“病”与“方”

2011-10-13 11:0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366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
摘要:2006年,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将安全环保监理列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安全环保监理被正式纳入监理工作范畴。
  2006年,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将安全环保监理列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安全环保监理被正式纳入监理工作范畴。作为《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重要职责,安全环保监理旨在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然而近几年,安全环保监理却让监理成为了一个什么都装的“筐”,并使监理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是为何呢?

  监理单位及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除规定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安全环保监理培训和持安全环保监理证上岗外,还要求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安全环保监理资格证。另一方面,除了正常范围内的安全环保监理工作,有的项目“顺带”。

  将施工单位的租赁机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无拖欠民工工资、工地饮食卫生是否合格、征地拆迁、上级单位检查食宿安排、计划生育等工作内容也都纳入了安全环保监理工作范围。

  除此之外,项目业主对安全环保监理处罚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除民事、行政责任外还涉及到刑事责任,这些都增加了监理单位难以自主的风险压力,极大伤害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探寻造成安全环保监理现状的根源已经迫在眉睫。

  找“病根”

  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 调整的范围不同, 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和所要求承担的责任能力有差距。通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都是施工企业在充分发挥自有技术优势、成熟经验、施工特长等基础上编制的,在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前提下,交由总监理工程师来审查。由于有些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审查的深度如同重新编制一个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正确性、可行性负责,这对一部分总监理工程师来说难以胜任。

  设计过错监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设计监理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安全环保监理工作只能从施工阶段着手。某些设计文件中出现安全环保方面的错误及遗漏,安全环保监理在施工阶段提出变更处理时,业主通常嫌变更计划麻烦不听监理意见,但当造成惨剧发生时,监理仍被追究责任。

  业主永远没有错。2008 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了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然而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代理”监理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可怕的是有时候业主的指令哪怕是错误的,监理也必须服从,因为监理费掌握在业主手中。与此不匹配的是一旦灾难临头,责任却全部落在监理头上。

  安全环保监理地位差。由于安全环保只是为工程实体保驾护航,是附属措施工程,除“安全环保措施费”有微小部分费用可以单独计量外,大部分费用含在工程实体里面计量。因此与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相比,安全环保监理没有“卡”住承包人“咽喉要害”的签字权。这也导致安全环保监理“不严格监理”,施工企业出现问题就是自己的;“严格监理”就会受到施工单位中民工们的威胁甚至辱骂殴打,安全环保监理成了人人可欺的“倒霉蛋”,地位堪忧。

  安全环保监理过于“主动”。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清晰、伸缩性较大,使得安全监理工作的定位、权利与责任始终不够明确。这也使得从交通运输部到省质监局再到项目业主,经常积极主动地、逐步地、无底线地加大安全环保监理的责任,在这一积极“起哄”过程中,安全环保监理也容易表现得过于“积极”,使得施工企业过分依赖监理,监理人员充当起了施工企业的“安全环保员”、“技人员”、“自检员”,使得政府监管、监理监管、施工企业自我监管的安全环保监管责任体系本末倒置,流于形式。

  开“良方”

  尽快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不一致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就《条例》中关于监理企业应承担生产安全监理责任的条款而言有值得商榷之处。退一万步说,即使由监理企业承担生产安全责任是十分必要的,那也有待于《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协调完善。

  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环保监理深度规定文件。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环保监理细则和实施办法, 对安全环保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 在安全环保监理实施细则内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等等。

  尽快推行设计监理制度。设计监理制度的出台将使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周期,而不是一个阶段。让监理的工程处于一个系统的控制状态,便于监理更好地发现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尤其是及早发现、处理隐藏于设计阶段的安全环保隐患。

  将安全环保监理费单列。考虑安全环保监理工作的难度及特殊性,安全环保监理费应不同于“质量、进度、投资”监理费,其费用应单独列出,其费率应有所提高,并在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中,对安全环保监理的费用及强制要求进行细化。充分调动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对安全环保监理的积极性,与新形势下公众对安全环保监理的期望相适应。

  安全环保监理工作与工程计量挂钩。安全环保监理工作的效率及满意度应该与施工单位工程款直接挂钩,确保安全环保监理工作的快速、有效进行。不妨将用于安全以及环保方面的投资详细列入工程量清单中进行招标,而不是笼统的一项措施费就算了事,如此实施安全环保监理就可有据可查。

  同时适当加大安全环保监理的签字权,将更加有利于安全环保监理工作。

  充分尊重和采纳安全环保监理工作。加大安全环保监理指令的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理指令的施工单位,除向上级单位反映外,应该采取重处重罚或暂停工程款支付等严厉措施。充分尊重和采纳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中的意见和建议,将监理下发的书面指令也作为对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在监理合同中,列安全环保监理之优监优酬。

  规避安全环保监理风险。安全环保监理应加强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开展,杜绝当“安全环保员”、“技术员”,做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做到各负其责。发现安全环保隐患,多下发书面指令,并抄报业主,尽量将安全环保这个“足球”踢出去。

  加强安全环保监理人员自身素质。在新形势下,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环保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完成安全环保监理工作。

  解决安全环保监理突出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找出问题开出良方也只是第一步,安全环保监理行业的提升发展仍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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