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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员加工车间被坠物砸伤认定

2011-10-20 10:5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19 | 评论: 0 | 来自: 法制网
摘要: 公司仓库管理员在加工车间被砸伤,人社局对其认定为工伤,公司却提起了行政复议,而在政府维持工伤决定后,该公司转而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在工作时间 ...
  公司仓库管理员在加工车间被砸伤,人社局对其认定为工伤,公司却提起了行政复议,而在政府维持工伤决定后,该公司转而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王某在宁津县某公司负责仓库管理,一次他在加工车间时,被掉落物砸伤,今年4月王某向县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5月该局根据其提交的材料,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后,公司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王某任仓库保管员,其日常工作地点是公司仓库,而其受伤地点是机加工车间,不是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区域内受到的伤害。

  该公司表示,王某虽是公司职工,但并非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而且当日无任何人安排其去该车间,那里也没有其有能力从事的工作,其所受伤害是由于本人疏忽大意所致,而不是工作原因造成。

  今年7月,县政府依法维持了县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宁津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场所”虽然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工作时间职工的活动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还包括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以及相互间的必经区域。

  据办案法官介绍,“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因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受伤。只要职工是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该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均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法院据此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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