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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门槛或在新草案中得以解决?

2011-10-27 14:0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125 | 评论: 0 | 来自: 检察日报
摘要:收集证据、指定诊断成职业病维权门槛,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草案的修改,为职业病患者维权带来了希望,职业病维权门槛能否在新草案中得以解决呢? ...
  靠劳动者自己收集证据维权,困难重重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简化了劳动仲裁程序。

  草案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结果。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这样的规定,让张海超这个中国职业病诊断史上标志性的人物感到兴奋。他的“开胸验肺”曾让国人再次正视职业病防治的困境。事件结束后,张海超做起了帮助职业病患者维权的工作。用他的话说,“我的事能顺利解决,依靠了大家的支持。我没有什么工作能力,希望能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回报社会。”

  张海超说,由于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而务工者又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职业病认定证据收集方面,往往有很大的困难。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愿意提供出来,而靠劳动者自己来收集,困难重重。

  即使相关资料收集完毕,并进行了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的处境依然不容乐观。张海超说,现在很多企业都存在恶意复议的现象。在职业病诊断作出以后,企业会进行逐级的复议,然后再起诉、上诉……先拖后解决。

  为什么先拖后解决?对此,张海超解释说,职业病患者的家境一般并不宽裕,再背负沉重的治疗费用,常常会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在他们没有钱治疗,又看不到解决前景的情况下,往往企业给点钱就打发了,与他们应得的赔偿相差悬殊。甚至有些时候,病重的职业病患者等不到赔偿即已离世。

  “现在,草案规定,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会让问题好办很多。”张海超说,举证责任倒置弥补了法律的漏洞,降低了职业病患者就诊的门槛。

  惩治用工单位,需要执法必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2007年人民文学奖“新浪潮”散文奖获得者、曾与韩寒、邢荣勤、春树等一同入选“中国80后作家实力榜”……很难想象,如此多的光环会落在来自四川的农民工郑小琼身上。

  “我在工厂生活了接近十年,在鞋厂、家具厂、烤漆厂、塑料厂等工厂都做过。”郑小琼坦言。

  作为农民工出身的人大代表,郑小琼十分关注农民工的职业病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从制定到现在已有十年了,但执行情况还是令人不满意,究其原因是,这个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好,基本处于违法无人究的状态。”郑小琼说,一个法律不是在于修改了什么条款,或者增加了什么条款,更重要的是,已有条款我们是不是认真地执行了。如果没有执行是何种原因?应当如何追究失职者?否则,增加再多的条款都是没用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也认为,现在所发生的职业病问题主要是执法工作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的,也是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法知之甚少,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对该法置若罔闻的态度造成的。

  任茂东建议,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应明确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报告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权利、确立劳动关系仲裁一裁终局制、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等;在强化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方面,针对用人单位常用的几种逃避责任方式,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使其无所遁形;在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方面,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义务,以及监管部门与其责任人监管不力的法律后果。

  郑小琼坦言,无论用工单位、劳动者,还是卫生监督部门,在执行方面都相当薄弱,法律意识相当淡漠。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执法必严的法治环境。

  修正案草案,还有多少问题未关注

  易业挺认为,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只是一次局部性的修改,且偏重于诊断方面。职业病防治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除诊断外,还有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在这次修改中都没有涉及到。现在法律在赔偿层面还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案件往往一拖就长达数年,影响到了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另外,还有一个康复的问题,例如现在比较突出的尘肺病问题,需要长期的治疗,后期康复的费用怎么解决?

  “职业病患者一病就穷,一穷维权能力就更弱。法律应该关注一下如何为职业病患者提供保障。”张网成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费用的免除标准;建立针对职业病患者的援助机构,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同时,还应该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险,以便问题出现后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纪戎认为,这次修改比较多的是规范、诊断和仲裁的部分,明显偏重于末端治理。职业病更多的是应该以预防为主,关口必须前移,如果不能从预防为主进行规范和完善,这样的修改显然是不够的。

  任茂东也认为应该强化以预防为主的职业病防治理念。他说,大多数职业病在发病后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根治,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以发病比例最高的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例,如果肺部已经纤维化,则无法再康复,只能接受治疗以延缓病情。只有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立法理念,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才能有效应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切实改善职业场所健康与安全状况,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及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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