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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NGO公益诉讼首告捷 云南铬渣案终立案

2011-11-1 09:1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956 | 评论: 0 | 来自: 南方周末
摘要:草根NGO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云南曲靖首次立案,困局终破,但依然步履维艰。社会组织的弱势地位必须改善:如建立制度,保证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建立鼓励性措施,使得公 ...
    云南铬渣案终立案

  草根NGO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云南曲靖首次立案,困局终破,但依然步履维艰

  生吃臭虫来缓解病痛的王建有,因患肺病于近日去世。他所在的云南省陆良县兴隆村被称为“癌症村”。他决不会想到,在他身后,将会有一场特殊诉讼,原告既不是因癌症失去亲人的村民,也不是被铬渣毒死牛羊的邻里,更不是以南盘江、珠江为饮水源的沿江居民,而是和污染企业“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

  被告就是因铬渣污染而被媒体持续曝光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这起诉讼于2011年10月19日在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司法界、公益界人士认为,这是草根NGO第一次获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因为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必须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规定,曾使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被拒于法院门外。

  虽我国非属判例法国家,但曲靖中院的举动无疑对全国具有相当的示范效应。更令各界振奋的是,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赋予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公益诉讼,风起云涌

  早在2011年8月份,当武汉律师曾祥斌看到媒体曝光“陆良化工”铬渣污染事件时,就想到用环境公益诉讼的手段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尚无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但最近几年来,随着贵阳、昆明、无锡等地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所在各省也都先后出台了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文件,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曾祥斌对环境公益诉讼颇为熟稔,他是自然之友武汉小组组长。他将想法告知北京总部,很快被采纳。随后,自然之友三次组织律师赴曲靖调查取证。而在他们之前,绿色和平、重庆绿联都已赶赴现场。

  近年来,在很多重大环境公共事件中,环保组织越来越频繁而迅速地介入。就在2011年8月9日,渤海湾溢油事件持续近三个月后,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就以个人名义向海南省高院、天津和青岛海事法院同时提出对康菲石油和中海油的环境公益诉讼。

  贾方义称,在提起诉讼之前,北京很多律师曾商讨追究溢油事件责任方的对策。由此观之,律师界和公益界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为积极的力量。

  经过三次现场取证,并遭围抢后,2011年9月27日,曾祥斌等人到曲靖市中院递交诉状,在这份诉状中,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作为共同原告,曲靖市环保局被列为第三人。

  “为何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第三方?是因为公共利益的赔偿,不能支付给原告,只能建立生态基金,由环保局代管,用于环境修复。”曾说。

  立案难,和稀泥

  当2011年10月19日下午,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等人拿到案件受理通知单时,一颗不安的心方才落下。因为在此之前,全国尚无一起由草根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立案。

  在此之前的数年间,虽多地规定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在以往的案例中,获得立案的都是由有关机关、检察院和半官方环保组织提起的。

  贵阳清镇市自2007年11月份成立环保法庭以来,共受理5件环境公益诉讼,除2011年9月刚刚立案的1件外,其它4件都已审结。5起案件中,2起由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提起诉讼,3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无锡市受理了1件环境公益诉讼,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昆明至今受理了2件,都是由行政机关起诉。

  “凡在我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全部受理了。”清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副庭长罗光黔说。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负责人袁学红称,在该法院尚有一例环境公益诉讼还未立案,这就是2010年由草根NGO“重庆绿联”针对阳宗海水电站污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在上述成功案例中,频繁出现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虽也是NGO,但它由国家环保部主管,其威慑作用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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