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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前移是工伤保护的关键

2011-11-1 10:5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36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经济网
摘要: 据报道,广东商学院谢泽宪教授、中山大学黄巧燕教授等人曾开展过一项工伤课题调查。他们对珠三角地区38家医院、1家职业病防治医院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71.8%的企业发生过很多次工伤。他们据此认为,高速发展的G D ...
  据报道,广东商学院谢泽宪教授、中山大学黄巧燕教授等人曾开展过一项工伤课题调查。他们对珠三角地区38家医院、1家职业病防治医院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71.8%的企业发生过很多次工伤。他们据此认为,高速发展的G D P指标掩盖了工伤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从源头上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更为关键。比如,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关注劳动者安全培训、休息权利、工伤保护等等。尽管《劳动合同法》早已生效,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一部法律一劳永逸,加强劳动保护关键要看法律制度的执行力。

  除了对农民工加强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以外,工伤事故发生以后,为农民工落实工伤待遇也很重要。而有媒体报道说: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过90%的农民工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伤,全家落难”。

  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本是法律的严正要求。但是,农民工流动性大,存在劳动关系确认难,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等问题。多数农民工就业技能单一,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保住饭碗,他们即使明知用人单位违规操作,侵犯其权益,也只能忍气吞声,违心接受不办理工伤保险,不改善劳动条件等霸王条款,冒险工作、超负荷劳动。

  今年7月开始施行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提出,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该规定实现了工伤事故全国“同命同价”。但是,换个角度讲,相关部门如能前移监管关口,加大企业违法生产成本,从源头上堵住工伤事故漏洞,减少工伤事故,则更为重要。为了确保职工安全权利,司法救济这道防线不能缺位,职能部门除了保护工伤死亡职工利益以外,还应为职工工伤伤残赔偿加上法律制度紧箍咒,深入一线查处违规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工伤认定赔偿程序,防止工伤职工维权无门的悲剧不断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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