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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启示

2011-11-16 14:3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49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EU)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纷纷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的行动计划,积极建 ...
  食品安全是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问题。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EU)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纷纷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的行动计划,积极建立和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探索与实践--严格监管产品源头。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大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进驻饲养场、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从而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奥巴马政府推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新法案扩大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根据新法案,FDA除了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外,还有权检查食品加工厂,以及对进口食品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英国食品标准署不仅监测着市场上的各种食品,还将触角延伸到了食品产地,并且这种工作还往往是长期持续的。法国当局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猪都会挂有识别标签,并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屠宰场还要保留这些牲畜的详细资料,并标定被宰杀牲畜的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其来源和去向。

  --为每份食品建立档案。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日本的食品监管还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日本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日本采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农业和食品政策。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欧盟于2002年首次对食品生产提出了“可溯性”概念,以法规形式对食品、饲料等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强制实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各阶段的溯源制度。2006年,欧盟推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管理,对各个生产环节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也可以根据编码迅速找到原因。

  --重罚食品造假。在食品安全制度相对先进的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各国为此都加大了惩罚力度。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2004年,韩国曝出了“垃圾饺子”风波。事件曝光后,韩国《食品卫生法》随之修改,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还附以高额罚款。法国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员每天晚上关门前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扔掉。判断食品是否过期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标签上的保质期,而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奥巴马食品监管改革要点之一就是授予美国药管局强制召回权,可以直接下令召回而无需要求生产厂家自愿。

  美国FDA推出了食品召回官方信息发布的搜索引擎,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通过搜索,消费者可以获得自2009年以来所有官方召回食品的详细动态信息。在英国食品标准署网站上,可以查询到问题食品的召回信息,包括食品生产厂家、包装规格和召回原因。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一个“食品召回委员会”,专门负责问题食品召回事宜。

  --完善食品安全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食品安全方面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正,动态调整。如,2009年1月,美国花生公司布莱克利工厂生产的花生酱被沙门氏菌污染,导致9人死亡,震惊全美。事件发生后,美国相继通过了几经修改的《2009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和《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

  特点和优势纵观主要发达国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可以看出,各国都具有比较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各部门监管职能清晰,企业自身责任明确,并有多层次立法作为保证。其主要特点包括:

  --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推行的基础,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整合资源实行统一监管。在不断改进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过程中,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主要部门,并加大各相关机构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因职能交错造成的管理体系混乱。

  --涵盖食物链的全程管理。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监管工作公开透明。实践经验表明,通过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可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为有效,同时也能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

  启示和借鉴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主要分属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近10个部门,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造成了部门间职责不清、管理重叠等问题。另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都只对食品质量、食品卫生等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不能充分满足目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

  一是应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尽快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进一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理顺和明晰各部门监管职能。在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监管部门数量,合并监管职能。按照“从田野到餐桌”的食物链再造食品安全管理流程,组建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实行项目制与全流程管理模式,确保产品质量可控性及责任的可追溯性。

  二是2009年生效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管理,明确了种植养殖环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方面的监管部门。只有卫生、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严格依法办事,共同编织更加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对问题食品产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把食品安全标准变成积极严格的执法行动,化作重拳打击的问责震慑,好标准才能真正发挥效用,成为护佑食品安全的利器法宝。

  三是应该切实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彻底扭转当前食品安全事故中企业推诿、政府着急、群众不满意的被动局面。转变政府监管企业的思路与模式,在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基础上,变包办代替、保姆式管理为督促、监督企业自觉履行生产经营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强化民法在调整企业与消费者产品损害责任方面的利益赔偿作用,加大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将保护所有企业的惯性思维调整到保护合法企业的正确思路上来。

  总之,国家应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及全国统一检验方法的标准,各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或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进行检验和监督执法,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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