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车祸致残,向单位申请工伤却不被理睬,受害人只好自己到有关部门做工伤鉴定并申请了劳动仲裁。没想到刚拿到仲裁裁决书,就被单位告上法庭。 1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驳回原告酒店的诉讼请求;判令酒店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17.4万多元。 下班途中,员工遇车祸 蒋女士今年33岁,2009年3月,她与某大酒店建立劳动关系,约定试用期半年。 2009年10月15日晚,刚转正还不到一个月的蒋女士,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行至长江路与淮南街交叉口时,被一辆轿车带倒,轿车逃逸。经医生诊断,蒋女士腿部骨折,腰椎受损,住院66天,共花费医疗费4.5万余元。 由于无法找到肇事车辆,蒋女士就考虑,是否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2009年12月8日,她向中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中原区人劳局)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1月29日,中原区人劳局认定蒋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单位仍不愿管她。2010年11月16日和2011年5月23日,蒋女士分别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伤情鉴定和劳动仲裁,其中劳动仲裁部分,蒋女士要求解除与酒店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酒店承担自己的工伤赔偿。 劳动仲裁裁决:酒店赔17万多元 2011年1月25日,鉴定委员会作出蒋女士伤残等级为“八级”的鉴定结论。6月27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1年5月31日解除;2.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酒店向蒋女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74898.49元。 拿到裁决书,蒋女士以为自己很快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一纸法院的传票,酒店将蒋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她属于工伤 而法院审理认为,因蒋女士的工伤认定于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酒店应支付蒋女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提醒:蒋女士虽然是在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但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旧规定一致),只要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这种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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