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2月最早的草案修改版中,环保部建议对环保法第二十二条替换修改,加入了近年公众呼声较高的“国家要考核地方政府的环保政绩”,对没达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由环保部“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约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并在全国通报”。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向本级人大汇报环境目标完成进度,接受人大监督。 事实上,强化环境部门权力、约束地方政府,也一直是环境学界呼吁的方向。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曾于2009年开始起草学者版的环保法修改建议稿,并在2011年4月的研讨会上,将修改建议稿提交给环保部和人大环资委。 他的研究团队分析了国内近年数十起环境事件,认为中国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责任在各级地方政府。在考察了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十几部环境法律之后,王曦的研究组发现,对可能引起环境问题的政府行为,法律上基本是空白的。因此,最终他提交的环保法修改建议稿的主旨之一,就是建议把环保法修改成填补这个空白的法律,“让这部法律成为以‘管政府’为主的法律。” 然而,学者、环保部和人大环资委共同的“环保法管政府”修法理想,还是遇到了现实阻力。在9月7日的送审稿中,上述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条款已然消失。知情学者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目前人大环资委对送审稿修改较多,不少政府责任条款被删除或弱化。 多位环境学者认为,这些“管政府”的条款一旦最终成为法律,地方政府受到的环境约束将空前加大,环保部门就可以干预政府的许多事,这当然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王曦认为,全国人大环资委肯定希望此次修法尺度能大些。但根据中国的立法惯例,环资委必须将这份修改稿发给国务院相关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去征求意见。这难免会遭遇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反对。 政策环评入法博弈 在环保法要“管政府”思路下,环保部在最初稿和提交稿中写入了政策环评。这是中国环保官方首次提出政策环评入法,学界对此举大为赞赏。 在环保部两稿中,政策环评均出现在第十五条。提交稿中该条写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拟定的对环境有显着影响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草案,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政策环评在西方国家已普遍实施,但在中国迟迟没有落地。政策环评是指对可能给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单位在起草时应进行环评,并形成政策环境评价说明书;而环评单位则会对此说明书给出书面审查意见。按照国际惯例,政策环评意见不具强制性,但这些意见将是政府制订政策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建议。 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中心主任王亚男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在国际上,环境评价分为项目环评和战略环评,其中战略环评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中国应用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已有数十年,规划环评实施尽管困难,也有近十年历史,但至今没有政策环评和法律环评。 王曦举例说,在近年的太湖污染事件中,可以看出,尽管江苏、浙江两省太湖流域的单个企业项目大多通过了项目环评,可是累积起来环境污染总量仍是太湖不能承受的。单个的合理性加起来不等于整体的合理性,而从总体上的把握,正是政策环评的作用。 环境专家认为,对于中国这个世界工厂来说,政策环评拥有很多现实意义。中国是铅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服装、电子器件等的生产大国,这些产品大量出口国外,在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灾害。如果中国有政策环评,许多事情或许可以提前避免。 显然,如果政策环评入法,相关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实施的政策,今后将可能被套上环境“紧箍咒”。这是环保部门的又一扩权之处。 不出所料,在人大环资委向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征求意见过程中,政策环评已被悄然拿下。令业界失望的还有,原本希望在新环保法中把规划环评由“应当进行”变为强制执行,目前看来也未有进展。 与政策环评一起被拿下的,还有“按日计罚”条款。一个事实是,现有法律对违法行为惩罚过低,基本上只要求其“限期整改”。为改变局面,环保部两稿中都加入了“按日计罚”条款,即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超出每日可罚“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参与未破冰 业界公认的是,中国当下的环境治理存在一个体制性弊病,即主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封闭运行,基本将环境问题的承受者——公众排除在外。而在发达国家,公众是环境问题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推动者。 2006年,国家环保部门虽出台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的规章制度,受害民众近年也通过信访、抗议等方式参与环保,但至今鲜有成功维权案例。民众的力量远未形成对政府和企业的有效制约,因此,环境学界特别希望新环保法修订在公众参与方面着力。 目前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者。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认为,新环保法应明确公众的环境权,上述条款应加入“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才合适。 财新《新世纪》记者发现,在环保部今年2月的修订初稿中,第六条加入了“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然而在9月的上交稿中,第六条则未作修改,“鼓励参与”字样已被拿下。幸运的是,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公开环境信息的新内容,目前尚在送审稿中。 有学者认为,在各方阻击之下,希望此次环保法修订在众多领域破冰已不现实。能等来的,至多是有限进步。 “一部环保法,学界当然会提出一个理想模式,但经过方方面面的协调,面貌会变样。最终出台的是一个各方妥协后的产物。这种妥协可以反映出我们国家整体的环保意识到了一个什么程度。”一位学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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