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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已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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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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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委办明电〔2014〕6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4-18生效日期:2014-04-1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4年4月16日,一艘载有475人的韩国籍“岁月号”滚装客船,从韩国仁川驶往济州,在韩国西南部屏风岛附近海域沉没,截至4月18日,已造成28人死亡、268人失踪。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强化“红线”意识,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深刻吸取韩国“4·16”海难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责任层层落实到船舶运输企业、船长和船员。要树立“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看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看待、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理念,进一步增强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抓紧部署,立即开展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

  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迅速开展一次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类水上客运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事故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突出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特别是客滚船等重点船舶,突出汛期、“五一”等节假日重点时段,突出重点水域,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船舶带病航行,严禁船舶超员、超载,严禁船舶非法载客,严禁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严禁船舶配员不足、“大船小证”和证照不符从事运输。对有上述行为的船舶一律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船舶所属公司和当事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联合检查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水上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抓宣教就是抓落实”、“抓宣教就是抓治本”的理念,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大力传播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加大事故教训的警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船员责任意识、旅客的安全意识,有效遏制超速超载超员运输、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及大雾天气冒险航行等不安全行为,使“人人讲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思想深入人心。

  四、要加强协作,认真做好水上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海事和气象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航行安全预警工作,完善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接收与播发网络,及时部署防抗大风、大雾等极端天气工作。要严格落实禁限航规定,当出现能见度不良、大风等恶劣天气和水情时,要实施禁限航措施,防止船舶冒险开航。各类水上运输企业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搞好应急响应,有效进行处置。各类水上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到听从指挥、及时到位、科学施救、有效施救。

  请各地区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每一个水上交通运输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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