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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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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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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14)2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30生效日期:2014-04-30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委),舟山市、台州市、嘉兴市港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浙江”的战略部署,满足经济社会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交通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公路、港口、航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评审,依法准入,加强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把关

  (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工作。为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交通项目,由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审查,在报批前,共同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组织审查,专家组由环保、交通运输行业专家共同组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具预审意见,环保部门依法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把关,确保项目设计按照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并将环保投资纳入投资概算。同时,要加强项目施工图审核,确保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的各项环保设施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对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公路路段和航道,建设单位要通过优化路线设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源头控制,对沿线的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点采取搬迁、建筑物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污染影响,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交通项目应避免设置在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和桥侧事故应急池,沿水体路段采取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的措施,同时合理设计桥梁防护栏和沿水体路段防护栏的防撞等级,防止车辆翻入河道,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初步设计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变更后的审核把关和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公路项目的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落实责任、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交通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

  (一)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纳入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在招标文件中落实相关费用,确保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落实,要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每季度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二)属地环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交通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应健全联合检查机制,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落实环评批复文件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排放,对施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疏浚污泥等要分类堆存、定期清运、合法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同时,做好生态恢复和保护,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和砂石料场,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和对作业区周围植被的破坏,及时做好临时施工场地和临时弃土场等的生态恢复,防止水土流失。

  三、依法依规、加强协调,完善交通项目试营运期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交通项目投入试营运前,建设单位应向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提交环评文件、批复落实情况和试营运计划。环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试营运期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制订环境应急预案报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杜绝环境污染次生事故。对试营运期间出现的各类信访投诉,环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联合调处,对确属项目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环保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在试营运期间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环保验收调查工作,并在环保试营运期届满前(一般为投入试营运之日起3个月,经延期后最长不得超过1年),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部门要本着依法依规、优质高效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交通项目,加快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及时出具验收批文。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交通项目,项目法人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把握原则、因时制宜,开展交通项目环保验收专项清理行动

  (一)环保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实事求是、因时制宜、限时清理、依法从快”的原则,联合对已试营运超过 1年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开展专项清理行动,要逐一排查项目存在的问题,以解决涉及饮用水安全和群众投诉集中的问题为整改重点,大力推进交通项目验收工作,确保清理出的项目在2014年年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二)专项清理行动按照“验收一批、整改一批、督办一批”方法,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对环境风险防范等主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和无重大污染纠纷的,简化程序加快验收一批;对存在一般问题经整改可具备验收条件的,加强服务指导,帮助解决验收困难,整改验收一批;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和较多污染纠纷的,进行联合督办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督办整改完成后验收一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 4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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