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
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三、严格许可证审批
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许可证审批机制和程序。
(一)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和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以及省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省级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二)技术审查
1.省级环保部门可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提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并起草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文件。
2.许可证技术审查过程中应建立许可证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名,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3.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单位应组织专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有关要求,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应当通过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对从事含多氯联苯废物和含汞废物利用处置的申请单位,应当核查是否符合《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等相关要求。
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许可证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证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
(三)审批
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发布颁发许可证的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给其法定代表人发放许可证,并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环境监测、事故应急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人与省级环保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各地自行制定。
针对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以及取消新建项目试运行审批的省(区、市),鼓励探索实行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许可证内容
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有关要求制作许可证。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许可证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见附件3、4和5)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
许可证附件应至少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因合理的管理要求提出的许可条件,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制订的自行监测方案等。
(五)属地监管
省级环保部门内部的许可证审批部门与后期监管部门应相对独立,建立相互监督机制。要组织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制订对许可证持有单位监管方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许可证持有单位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原则上每年至少对许可证持有单位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为加强管理,我部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各省(区、市)许可证持有单位进行抽测。
四、规范许可证持有单位内部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许可证持有单位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规范贮存场所和标识,健全硬件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及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企业员工业务培训,切实降低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加大监测频次,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次,确保达标排放。
五、强化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等途径,对许可证持有单位的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许可证持有单位违法行为及处理等信息予以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六、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坚决杜绝权钱交易。
我部将加强对审批颁发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填写说明
抄 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附件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填写说明
一、编号,是指许可证的十位数编号:第一、二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号。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二、发证机关,是指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并加盖公章。
三、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应与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一致。
四、经营设施地址,是指核准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并应明确注明其经度和纬度。
五、核准经营方式,主要包括四类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分别为: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六、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定结果将危险废物类别尽可能确定到具体的危险废物。
七、核准经营规模,应根据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分别注明核准的年经营规模。如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较多,应在许可证附件中详细列明。
八、发证日期,是指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应与发证机关决定给予颁发许可证的公告日期一致。
九、有效期限,是指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标注起止日期。
十、初次发证日期,是指发证机关初次给予该申请单位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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